孙世华、华阴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冯选凹、西安同科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苏珍
主办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民终2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世华,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现住华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阴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世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北京海润天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北京海润天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选凹,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陕西众致(华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同科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负责人:高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苏珍,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世华、华阴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禹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选凹、原审被告西安同科实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以下称同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禹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杨慧,被上诉人冯选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原审被告同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苏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98元,退还上诉人孙世华、华阴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赵继锋
审 判 员邢维利
审 判 员徐新卫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怡晨
书 记 员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