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5 主办律师:任苏珍
任苏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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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0882民初2947号之一
申请人:薛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苏珍,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帆,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薛某诉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申请人薛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了被申请人中标某工程公司某县铁路PC总承包项目道砟采购项目的相关证据,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交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3月22日在被申请人中标的某工程公司某县铁路PC总承包项目道砟采购项目中,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供应道砟的收货记账本、过磅单等相关供货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应于2025年8月11日之前将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承包的某工程公司某县铁路PC总承包项目道砟采购项目中,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供应道砟的记账本、过磅单、付款单等相关资料提交本院,如被申请人没有相应资料,应用书面材料向本院说明具体情况(加盖公司印章)。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 判 员毛国荣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原玉红
书 记 员王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