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6 主办律师:任苏珍
任苏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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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0882民初294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薛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苏珍,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帆,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薛某诉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2025)晋0882民初2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银行存款666175.6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薛某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6175.69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银行存款666175.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毛国荣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原玉红
书 记 员王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