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贞福、崔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26 主办律师:代雪飞

代雪飞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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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69号之二

原告:尚贞福,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雪飞,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丽丽,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王楠,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恒峰瑞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党群服务中心4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经理。

原告尚贞福与被告崔丽丽、王楠、山东恒峰瑞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尚贞福于2022年5月2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楠、山东恒峰瑞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贞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贞福撤回对王楠、山东恒峰瑞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毕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