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06 主办律师:代雪飞
代雪飞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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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14民初1817号之一
原告:济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雪飞,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珂。
原告济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保全申请费2095元,由济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李舰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昌浩
书 记 员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