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淄博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工程款结算规则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代雪飞 律师

代雪飞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2026[淄博]合同纠纷专业分析: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工程款该如何结算?——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谈起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领域的“重灾区”,而其中关于固定总价合同在未完工状态下被解除后,如何结算工程款的问题,更是争议频发、裁判尺度不一。2026年,随着《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适用,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更加清晰,但在淄博本地及山东全省范围内,因个案事实差异,仍存在诸多交锋点。

一、典型案例情景还原

2024年,淄博某置业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为5200万元,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施工进度完成至**60%**时,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案涉项目停工。建筑公司多次催告后,于2025年初诉至淄博某区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则辩称: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工程未完工,不存在结算基础,且因建筑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应驳回其全部诉请。

二、争议焦点分析:工程未完工,固定总价如何“拆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何种标准计算?

在淄博及山东法院的审判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裁判路径:

路径一: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算(比例法)。 即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准,通过鉴定机构确定的已完工程量(或预算造价)占全部工程量(或全部预算造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应付工程款。这种方法的逻辑在于:固定总价中包含的让利、管理费分摊等是基于整体施工规模确定的,按比例折算最接近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

路径二:据实鉴定,扣除未施工部分费用(定额鉴定法)。 即抛开固定总价,直接对已完工程按山东省现行定额标准进行造价鉴定。这种方法的理由在于:合同解除后,原约定的固定总价已失去适用前提,法律上应恢复到“按实结算”的状态。但这种方法往往会导致承包人多拿或少拿,极易引发新的不公,且与固定总价的缔约初衷相悖。

路径三:综合法(折价补偿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第八百零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工程,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参照”不等于“套用”,在固定总价下,法院往往以“比例法”为基础,同时结合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已完工程质量等情况酌情调整。

三、2026年司法尺度:倾向“比例法”+“过错责任修正”

通过检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东高院近两年的裁判文书,对于此类问题的裁判逻辑已经趋于统一。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以“工程量比例折算”为基本原则。这是对合同约定的尊重,也是《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按照合同约定”精神的体现。法院在委托鉴定时,通常会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两个数据:一是已完工程部分的预算造价;二是整个工程的总预算造价。两者相除得出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即为应付工程款。

**但2026年的新趋势在于“归责因素的介入”。**如果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在按比例计算的基础上,法院会适当向承包人倾斜,比如在鉴定费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上予以照顾;如果是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擅自停工导致解除,则可能在比例计算基础上,扣减相应的返修费用或违约金,甚至不予支持其利润损失部分。

四、法律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于淄博地区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而言,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务必做到以下三点: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途解除或工程变更时的结算方式。例如:“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合同解除,已完工程部分按本合同固定总价乘以经发包人、监理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比例结算。”
  2. 注重过程性资料留存。包括月度工程量确认单、监理日志、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这些是鉴定机构认定工程量比例的“铁证”。
  3. 善用停工索赔权。在发包人长期拖欠进度款或明示不再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发函催告,并将解除通知送达,避免损失扩大。

五、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并非“一锤子买卖”,在提前解除时更不能“一概而论”。2026年淄博地区的司法实践已经给出明确信号:尊重契约精神,兼顾公平原则。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陷入此类合同纠纷时,都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确定的鉴定规则和严谨的诉讼策略,将自身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附:合同纠纷相关10组QA

Q1:固定总价合同没干完就停工了,施工方起诉要钱,法院一定支持吗? A:不一定。若停工是因施工方自身原因(如资金不足、质量问题)导致,且发包人无过错,施工方要求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工程款的诉请可能部分被驳回。只有因发包人原因(如未按期付款、擅自变更设计)导致解除,施工方才有权主张已完工部分折价补偿。

Q2: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法院为什么还要做造价鉴定? A:因为工程只干了一部分,固定总价无法直接对应。鉴定的目的不是推翻总价,而是为了确定“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再用该比例乘以总价,得出应付款,这也叫“按比例折算”。

Q3:按比例折算和按定额实报实销,哪种对我更有利? A:如果你是承包方,且投标报价时让利较多,按比例折算对你有利;如果合同总价本身就高于市场价,按定额鉴定可能对你更有利。但2026年山东法院主流是“比例法”,想按定额计算,必须有充分的合同依据或特殊证据。

Q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A:可以,但必须有证据。发包人可就已完工程的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修复费用与工程款不能直接抵扣,法院会一并审理,依据鉴定结果各自承担。

Q5:固定总价合同里包含了5%的质保金,中途解除时这笔钱怎么处理? A:质保金属于对“保修期”的担保,合同解除不代表保修义务消灭。对于已完合格工程,发包人仍可扣留合同约定比例的质保金至保修期满;但若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剩余部分未施工,相应质保金应按比例扣减或返还承包人。

Q6:施工方停工后没有发解除通知,直接起诉,程序上是否有瑕疵? A:存在瑕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若未通知直接起诉,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解除通知到达。但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停工时先发书面催告和解除通知。

Q7:工程量比例鉴定需要什么核心材料? A:核心材料包括:完整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周报/月报及施工日志。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月上报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鉴定机构只能参考其他证据,质量风险极高。

Q8:如果双方对解除合同都有过错,工程款怎么结算? A:先按比例法计算出已完工程价款,再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损失责任。例如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引发停工,而承包人停工后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导致材料损失,损失部分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摊。

Q9:承包人提起诉讼时,能否同时主张停工损失和逾期付款利息? A:可以,但需区分性质。停工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范畴,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实务中,若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且能覆盖损失,则按约定执行,超额部分不予支持;若未约定,可主张实际损失,但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如人材机闲置费用)。

Q10:淄博地区的这类合同纠纷,诉讼周期一般多长? A:如果涉及造价鉴定,一审程序一般在6至9个月,加上二审,整体可能超过一年。建议在诉讼前先行协商,或选择申请“诉前鉴定”确定工程量比例,大大缩短审理周期。2026年山东多地法院已推行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联动机制,值得利用。


关联律师:代雪飞,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3817599

版权声明:本文由 代雪飞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