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林与徐某飞、高某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9 主办律师:于康

于康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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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921执保17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林,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某飞,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高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4)鲁0921民初527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徐某飞、高某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王帅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赵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