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济南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时已付利息能否冲抵本金?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于康 律师

于康

本文作者

物业farbun_winsmap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
济南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南]民间借贷纠纷丨利息约定不明时,已付利息能否冲抵本金?——从一则真实判例看裁判规则

引言

民间借贷中,借条上只写了“利息一分”或干脆没写利息,但借款人已经按口头约定的标准付了几年利息。事后双方发生争议,借款人主张已付利息应当冲抵本金,出借人则坚持那本来就是利息。这类纠纷在济南基层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占比不低,而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一个核心问题:利息约定不明时,已付利息的性质如何认定?能否冲抵本金?

本文以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2025年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为蓝本(案情已作脱敏处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裁判规则进行专业解析。

一、案情示例:口头约定“月息三分”引发的本金争议

2021年3月,济南市民王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年利息按照一分计算,借期两年。”借条落款处有王某签名及日期。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事实上,借款交付后,王某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支付1.5万元,持续支付了18个月,共计27万元。2023年3月借款到期,王某未能归还本金。李某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王某辩称:双方口头约定的实际月利率为3%(即“月息三分”),其支付的27万元系按该利率支付的利息。现双方对利息约定存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已付27万元应当全部冲抵本金,其仅需再偿还23万元。

李某则主张:借条上白纸黑字写明“年息一分”(即年利率1%),27万元中超出按年息一分计算的利息部分(50万元×1%×1.5年=7500元)应冲抵本金,其余26.25万元仍属利息。

二、争议焦点:口头利率与书面利率不一致,已付款项如何定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

  1. 当书面约定的利率与口头约定的利率不一致时,应以何者为准?
  2. 借款人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在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应认定为利息还是应冲抵本金?

这两个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极具典型性。实践中,大量民间借贷出于人情、面子或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借款合同要素不全、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给法院的事实认定带来极大挑战。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解析

(一)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借条书面约定“年息一分”,而王某主张口头约定“月息三分”。两者差距悬殊,无法通过补充协议达成一致。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后果是视为没有利息,即王某无需支付借期内的任何利息。

(二)已付款项的性质认定——冲抵规则

既然视为没有利息,王某已支付的27万元性质该如何认定?这就涉及债的清偿抵充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项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在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已支付的款项中超出本金的部分,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冲抵本金——即已付款项首先视为对借款本金的返还,多付部分出借人应予返还或折抵剩余本金。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避免了出借人因自身缔约过失而获利。

(三)本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书面约定的“年息一分”与王某主张的“月息三分”差距过大,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口头约定成立,应认定双方利息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王某已支付的27万元不再具有“利息”属性,应视为对借款本金的返还。王某尚欠李某本金为50万元-27万元=23万元。李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

四、实务启示:如何避免“利息约定不明”风险

  1. 书面明确利率标准:借款时应写明利率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是“几分”还是百分比,避免使用“一分利”等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建议直接写“年利率XX%”或“月利率XX%”。
  2. 避免口头约定: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的利率很难举证,一旦书面凭证与口头陈述不一致,法院倾向于认定约定不明。
  3. 注意利率上限: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且已支付超付部分可主张冲抵本金。
  4. 妥善保存还款凭证:还款时应注明款项性质(本金或利息),避免后续争议。

五、结语

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不明”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民法典总则、合同编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交叉适用。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裁判方向:当利息约定不明导致“视为无息”时,借款人已付款项将优先冲抵本金。这提醒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务必完善书面合同,明确利率标准,否则可能面临“利息落空、本金缩水”的双重风险。


相关QA

Q1:借条上写了“利息一分”,但没写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算利息约定不明吗? A1:通常算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没有利息。“一分”在没有明确指向年利率或月利率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为约定不明。

Q2:民间借贷中“月息三分”合法吗? A2:不合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目前约为年利率13%~14%。月息三分折算年利率为36%,已远超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拒绝支付超付部分。

Q3:已经按照“月息三分”付了利息,还能要回来吗? A3:可以。对于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或者主张冲抵剩余本金。司法实践中通常支持冲抵本金的处理方式。

Q4: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已付的款项能冲抵本金吗? A4:能。在视为没有利息的情况下,已付款项不再具有利息属性,应当认定为对借款本金的清偿,尚未清偿完毕的本金余额应相应扣减。多付部分还可主张返还。

Q5:如何理解“视为没有利息”?是不是连逾期利息也不能主张? A5:“视为没有利息”针对的是借期内的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计算。

Q6:现金交付的借款,没有转账记录,怎么证明本金数额? A6:现金交付的借款需要提供借条、收条、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记录等证据综合证明。大额现金借贷法院会重点审查交付的真实性,建议出借大额资金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

Q7:借条上只写了借款人名字,没有写身份证号和还款日期,有效吗? A7:有效。借条的有效性不取决于是否载明身份证号和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但建议尽量写全身份信息,便于维权。

Q8: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不知情,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A8: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如果出借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一般认定为借款人个人债务。大额借款建议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Q9: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间起算? A9:诉讼时效为三年。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出借人要求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可因催收、部分还款等行为中断后重新计算。

Q10:借款人无力偿还,出借人能否直接扣押借款人的抵押物? A10:不能直接扣押。即使抵押合同有效,出借人也无权自行处置抵押物,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私自扣押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触犯刑法。


关联律师:于康,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69120995

版权声明:本文由 于康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