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烟台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25 主办律师:习辉

习辉

主办律师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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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1852号

原告: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茗,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龙,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穆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400元,退还原告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