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李培红

李培红

主办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85115619
南通
已核验身份

“ 李培红律师(联系方式:13485115619),资深合伙人律师,著有《企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为多家外企、私企、政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儿时的律师梦在跨入百年老校“苏州大学”时终得开启。执业以来,载着您的重托,她深耕婚姻家庭领域,办理多起因拆迁引发的分家析产、婚前婚后复杂房屋分割、公司股权分割等夫妻或家庭财产分割的纠纷;作为一位母亲,她深知,完整幸福的家庭对未成年孩子一生的重要性,她深入社区、学校、妇联、法院进行幸福婚姻的普法宣传。接受委托后,她会细细为委托人分析权衡利弊得失,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她常说:一段感情是否美好,不是看她开始的样子,而是看她结束的样子。她希望每个人都岁月静好,一辈子幸福平安,即使半路不得不分开,她也希望选择分开的夫妻能一别两宽,继续共同为孩子提供安全温暖幸福的情感大后方。同时,为使委托人家庭或家族财富能够提前做好规划,真正实现委托人传递财富传递爱的愿望,李律师专注研究家族财富传承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为身边诸多企业家量身打造了较为稳妥的“防火墙”,有效实现了家企的安全隔离。办案之余,李律师编写了《公民常用法律读本》、《企业常用法律读本》,内有大量亲办的经典案例,有经验,也有教训。执业期间,她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类纠纷、劳动争议类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是李律师孜孜以求的执业理念。擅长办理:各类刑事辩护案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无罪、罪轻辩护、建议判处缓刑)婚姻家庭类案件(离婚、股权房产等大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争取、涉外离婚、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等)各类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公司并购、股权、保险、金融、房地产纠纷等)行政诉讼案件近十年律师执业经历,办案经验丰富办案宗旨:专业、敬业、高效、有温度 ”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C与被申请人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X、A、B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A针对B、C、D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A承担,理由为:(一)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本案并非A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诉状所述严重失实,(二)诉争房产并非A一人承租,A、B、C也是共同承租、居住权人,2002年重新承租房屋至今,A一直作为共同承租人在此居住,A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承租、居住权,(三)案由不正确,诉争房产为政府所有,房管所管理,A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承租、居住权受到侵害,应以排除妨碍提起诉讼,而无权要求返还,其诉权不符合返还原物案由的要求,(四)诉讼主体错误,A2002年重新承租后,从未在诉争房产居住过,A不应以其为被告,法院判决A承担诉讼义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A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002年修建房屋时,协议载明系由A出资,相应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亦以A名义签署,现A主张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A是B新的共同居住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起诉是否为A真实、自愿意思表示问题,A本人在二审审理中到庭接受询问,对其起诉事实、房屋坐落及诉讼请求表述清楚,并未提出起诉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改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宋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