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内的财产归属约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办结日期:2017.09.29 主办律师:李培红

李培红

主办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85115619
南通
已核验身份

“ 李培红律师(联系方式:13485115619),资深合伙人律师,著有《企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为多家外企、私企、政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儿时的律师梦在跨入百年老校“苏州大学”时终得开启。执业以来,载着您的重托,她深耕婚姻家庭领域,办理多起因拆迁引发的分家析产、婚前婚后复杂房屋分割、公司股权分割等夫妻或家庭财产分割的纠纷;作为一位母亲,她深知,完整幸福的家庭对未成年孩子一生的重要性,她深入社区、学校、妇联、法院进行幸福婚姻的普法宣传。接受委托后,她会细细为委托人分析权衡利弊得失,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她常说:一段感情是否美好,不是看她开始的样子,而是看她结束的样子。她希望每个人都岁月静好,一辈子幸福平安,即使半路不得不分开,她也希望选择分开的夫妻能一别两宽,继续共同为孩子提供安全温暖幸福的情感大后方。同时,为使委托人家庭或家族财富能够提前做好规划,真正实现委托人传递财富传递爱的愿望,李律师专注研究家族财富传承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为身边诸多企业家量身打造了较为稳妥的“防火墙”,有效实现了家企的安全隔离。办案之余,李律师编写了《公民常用法律读本》、《企业常用法律读本》,内有大量亲办的经典案例,有经验,也有教训。执业期间,她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类纠纷、劳动争议类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是李律师孜孜以求的执业理念。擅长办理:各类刑事辩护案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无罪、罪轻辩护、建议判处缓刑)婚姻家庭类案件(离婚、股权房产等大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争取、涉外离婚、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等)各类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公司并购、股权、保险、金融、房地产纠纷等)行政诉讼案件近十年律师执业经历,办案经验丰富办案宗旨:专业、敬业、高效、有温度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