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平、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某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01 主办律师:王丽华
王丽华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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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
已核验身份
“ 曲阜王丽华律师,15年深耕法律实务,专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熟悉本地裁判规则,定制专属方案,以实战经验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81民初828号
原告:马某平,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翟鹏,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某村民委员会,地址:曲阜市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81***********。
法定代表人:孔某印,该村主任。
第三人:孔某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马某平诉被告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孔某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受理的(2024)鲁0881民初826号原告马百富诉被告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孔某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系同一事实产生的同一类纠纷,且两案系同一被告,经本院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鲁0881民初82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周祥云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彬
书 记 员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