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平与山东省临沂物资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曲民初字第645号
原告孙平,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省临沂物资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孙平与被告山东省临沂物资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平及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省临沂物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平诉称,2010年1月20日19时,我沿曲阜市逵泉路步行至旭日升鸭堡店门口,被由东向西行驶的鲁Q×××××号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弃车逃逸。我被送往曲阜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腰骶部软组织损伤。后经曲阜市交警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535.5元。
被告山东省临沂物资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19时许,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鲁Q×××××号轿车沿曲阜市逵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旭日升鸭堡店门口,与步行的原告孙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机动车驾驶人弃车逃逸。曲阜市交警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到曲阜市中医院治疗,住院9天,诊断为腰骶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298.5元。因鲁Q×××××号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山东省临沂物资公司,且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535.5元。
本院认为,鲁Q×××××号轿车驾驶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山东省临沂物资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298.8元,误工费5235元(2094.71元/30*75天),护理费630元(70元*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75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山东省临沂物资公司赔偿原告孙平各项损失754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省临沂物资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孔国成
审判员孔祥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毕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