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孔超等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丽华
主办律师
“ 深耕曲阜及济宁地区法律服务多年,专注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案件,擅长取保候审、诉讼代理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 秉持法不容情亦有温度的执业理念,立足圣城本土司法实践,以专业严谨的办案态度、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守护家庭安宁与公平正义。 深耕本地、熟悉流程、用心办案,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可靠、贴心的法律服务。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81刑初26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住山东省曲阜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5月15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1年6月12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承音,山东洙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超,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曲阜市。2009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7年12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1年7月21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4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腾,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军,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曲阜市。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1年6月29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8月23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25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法,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凯,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中专文化,曲阜市通相圃居委电工,住山东省曲阜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5月16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万秀,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福健,男,1966年7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西省文水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5月28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孔祥同,山东洙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祥群,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曲阜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5月14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1年6月12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2021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孔令峰,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庆峰,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曲阜市。2005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因减刑被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5月24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丽华,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一部刑诉〔2021〕Z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朱凯、苏福健、孔祥群、孔庆峰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宪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承音、孔超及其辩护人孙腾、刘军及其辩护人林法、朱凯及其辩护人刘万秀、苏福健及其辩护人孔祥同、孔祥群及其辩护人孔令峰、孔庆峰及其辩护人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孔祥群系曲阜市时庄街道颜家村村民,相识多年;被告人孔超与被告人孔庆峰、江某1(殁年24岁,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西上坪村人)在服刑期间相识,被告人刘军和被告人朱凯系朋友,被告人朱凯和被告人苏福健系朋友。2021年2、3月份,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江某1等人商议后决定非法从事化工生产,选定了曲阜市时庄街道办事处前杨村东侧一院落作为生产场地,由被告人孔某某负责投资。被告人朱凯联系了被告人苏福健负责技术,被告人孔超找来被告人孔祥群、孔庆峰到现场干活。为进行生产,于2021年5月7日开始购进硫酸,被告人朱凯、苏福健于5月12日联系购进了甲酚盐。2021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孔超、刘军、朱凯、苏福健、孔祥群、孔庆峰、江某1在现场开始非法生产,被告人苏福健、朱凯、孔庆峰、江某1在工棚内作业时因有毒气体泄露中毒,致江某1当场死亡,被告人苏福健、朱凯、孔庆峰受伤。经鉴定,江某1心血中检出甲硫醚成分、肺中检出甲硫醇、甲硫醚成分、肝脏中检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孔超、孔祥群将江某1、朱凯、孔庆峰救出工棚,并拨打了120电话。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孔祥群逃走。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孔祥群被曲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2021年5月16日,被告人朱凯经曲阜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孔庆峰经曲阜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苏福健经曲阜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刘军到曲阜市公安局时庄派出所投案;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孔超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2021年7月1日,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共计赔偿江某1近亲属150万元,并取得江某1近亲属的谅解。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补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马某、王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朱凯、苏福健、孔祥群、孔庆峰违反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朱凯、苏福健、孔庆峰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孔祥群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孔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朱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苏福健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孔祥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孔庆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孔某某不是唯一的老板;2.孔某某具有积极参与抢救、赔偿损失的情节;3.具有自首情节;4.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5.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自愿认罪认罚;2.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3.具有自首情节;4.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5.积极参与事后的抢救工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具有自首情节;2.自愿认罪认罚;3.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罪是过失犯罪,被告人朱凯的主观恶性小;2.具有自首情节;3.自愿认罪认罚;4.在事故中受伤;5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福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自愿认罪认罚;2.主观上对出现的后果存在过失;3.具有自首情节;4.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5.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祥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只是从事一般劳务工作,没有犯罪故意;2.积极参与救助;3.初犯、偶犯;4.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5.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庆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具有自首情节;2.主观没有犯罪的故意,是过失犯罪;3.自身也受伤;4.自愿认罪认罚;5.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现场7个罐体进行了勘查,并根据罐体位置编号为1#~7#罐,鉴定意见为:1#罐下层样品具有反应性、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5#罐上层样品具有腐蚀性(PH)、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6#罐下层样品具有毒性的危险特性,7#罐下层样品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朱凯、苏福健、孔祥群、孔庆峰均取得了被害人江某1家属的谅解。
还查明,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并被临时看押于曲阜市公安局时庄派出所,2021年5月15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曲阜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到案经过、补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马某、王某、姚某、张某、孔某、江某2等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朱凯、苏福健、孔祥群、孔庆峰的供述和辩解;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朱凯、苏福健、孔祥群、孔庆峰违反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七名被告人系共同过失犯罪,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朱凯、苏福健、孔庆峰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孔祥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均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曲阜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朱凯、孔祥群对其所在村居影响一般,被告人孔庆峰对所在村居有不良影响。经委托文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同意对被告人苏福健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被告人孔超、孔庆峰的前科性质、时间间隔、处罚等情况,根据被告人孔某某、孔超、刘军、朱凯、苏福健、孔祥群、孔庆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天,即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孔超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刘军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
四、被告人朱凯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苏福健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孔祥群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孔庆峰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群
人民陪审员钟卫
人民陪审员袁德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风荣
书记员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