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全顺、山东恒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丽华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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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终2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全顺,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飚,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恒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茂广场2号3号4号楼及购物中心影院1-713。
法定代表人:柴风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全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知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全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山东恒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罗全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全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罗全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于志涛
审 判 员柳维敏
审 判 员张金柱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许学镁
书 记 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