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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好意同乘减责规则司法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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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丽华 律师

王丽华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63722981
曲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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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阜王丽华律师,15年深耕法律实务,专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熟悉本地裁判规则,定制专属方案,以实战经验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026[曲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好意同乘”减责规则的司法适用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个极具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好意同乘”(即无偿搭乘)情形下,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驾驶人能否减轻赔偿责任?以及减轻的比例如何确定?

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第1217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好意同乘”减责规则。然而,该条款表述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减轻责任”的比例、 “无过错”与“重大过失”的界分、保险理赔顺序等问题,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本文以2026年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对此争议焦点进行深入解析。

二、典型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2025年9月,曲阜市民张某驾驶私家车前往济宁市区办事,途中顺路无偿搭载同村邻居李某。车辆行驶至日兰高速曲阜段时,因张某接听电话分神,未及时发现前方车辆减速,导致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8万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系“好意同乘”,主观上仅存在“一般过失”(接听电话),并非“重大过失”或“故意”,其赔偿责任是否应减轻?若减轻,比例应为多少?

三、法律规范与裁判逻辑分析

(一)规范依据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文的适用要件包括:

  1. 车辆性质:非营运机动车;
  2. 搭乘行为:无偿(不支付任何费用,包括未分摊油费、过路费);
  3. 归责基础: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4. 排除情形: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司法界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接听电话分神应当认定为“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

  • 若认定为一般过失,则适用减责规则,张某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减轻赔偿责任;
  • 若认定为重大过失,则排除减责规则的适用,张某需全额赔偿。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各级法院的裁判倾向,判断标准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 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否属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醉驾、闯红灯、逆行);
  2. 主观可归责性:对危险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高度预见可能性;
  3. 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司法实践中,开车接听电话一般被认定为一般过失。原因在于:虽属违法行为,但并非醉酒驾驶、严重超速等极端危险行为,且日常驾驶中此类行为较为常见,驾驶人主观恶性较低。但需注意,若因接听电话导致长时间分神、高速行驶中反复操作手机等情节,部分法院亦可能升级认定为“重大过失”。

(三)2026年曲阜法院裁判结果

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接听电话构成一般过失,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减责规则。综合考虑双方关系、无偿性质、张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减轻张某30%的赔偿责任。即李某总损失18万元中,先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详见下文),剩余部分由张某承担70%,李某自行承担30%。

裁判理由摘录: “好意同乘系助人为乐的善意行为,在减轻驾驶人责任的同时,亦应兼顾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被告张某仅存在一般过失,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乘坐非营运车辆仍自愿搭乘,对自身安全亦负有一定注意义务。综合全案情节,本院酌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分担与保险赔付的衔接

(一)赔付顺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赔偿顺序为:

  1. 交强险:先行赔付(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医疗限额1.8万元);
  2. 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若投保);
  3. 驾驶人个人承担:上述保险不足以覆盖的部分,由驾驶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二)减责规则对保险赔付的影响

  1. 交强险部分: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交强险系法定强制保险,其赔偿义务独立于侵权责任的减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搭乘人损失全额赔付,不得以“好意同乘”为由主张减责。

  2. 商业三者险部分:实践中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商业三者险是交强险的补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商业险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超出部分按驾驶人的责任比例赔付,且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商业三者险仅赔付驾驶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既然驾驶人因“好意同乘”减轻了责任,则商业三者险的赔付义务也应相应减轻(即“依责赔付”原则)。

  3. 驾驶人个人承担部分:减责规则直接减少驾驶人最终自付金额。如本案,若交强险赔付11万元,商业三者险按70%比例赔付4.9万元,则张某个人最终仅需承担约0万元(视具体免赔额及限额而定)。

五、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1. 驾驶人角度:即便存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亦不可掉以轻心。一旦被认定“重大过失”(如醉驾、竞速、严重超载等),将面临全额赔偿风险。建议驾驶人规范驾驶行为,合理投保足额商业三者险。

  2. 搭乘人角度:好意同乘不等于放弃索赔权利,但应注意保留证据(如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若明知驾驶人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仍搭乘,可能因自身过错被减轻赔偿数额。

  3. 保险角度:建议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或提高商业三者险保额,以覆盖“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赔付风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好意同乘”免责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属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六、结语

“好意同乘”减责规则在2026年司法实践中已趋于成熟,但裁判标准仍需进一步统一。曲阜法院上述判决反映出山东法院系统对“一般过失”情形的宽松把握,对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应密切关注最高法及各地法院的最新裁判动态,以精准应对此类纠纷。


相关QA

Q1:什么是“好意同乘”? A: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非营运车辆的行为,如顺路捎带同事、朋友、邻居等。

Q2: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驾驶人可以完全免责吗? A:不能。即使适用减责规则,驾驶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仅可请求减轻责任,而非免除责任。

Q3:“无偿”如何认定? A:搭乘人未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包括未分摊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若搭乘人主动付费或驾驶人收取费用,则构成有偿运输,不适用减责规则。

Q4:什么情况下不能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 A:驾驶人有故意(如蓄意伤害)或重大过失(如醉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追逐竞驶等)时,不得减轻责任。

Q5:开车接听电话属于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 A:通常认定为一般过失,但若因接打电话导致长时间分神、高速危险驾驶等情节,部分法院可能认定为重大过失,适用结果因案而异。

Q6:交强险是否可以用“好意同乘”为由拒赔或少赔? A:不可以。交强险系法定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损失先行赔付,不适用减责规则。

Q7:商业三者险能否因“好意同乘”减轻赔付? A: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应“依责赔付”,即商业险仅赔付驾驶人依法减轻后的责任部分;另有法院认为商业险应按事故责任比例独立赔付。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及受理法院裁判口径确定。

Q8:搭乘人自身有过错,是否可以减轻驾驶人责任? A:可以。若搭乘人明知驾驶人酒驾、无证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仍乘坐,构成“自甘风险”或“与有过失”,可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Q9:“好意同乘”减责比例一般是多少? A:法律未作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若驾驶人仅构成一般过失,减责比例通常为10%-40%;若过失程度较重但仍未达到“重大过失”,比例可能提高至40%-60%。具体由法院根据案情酌定。

Q10:2026年山东法院对“好意同乘”案件的裁判趋势如何? A:总体趋势是:鼓励善意互助行为,对无明显过错的驾驶人采取较为宽松的减责标准,同时通过执行《民法典》第1217条及配套司法解释,统一“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平衡当事人各方权益。


关联律师: 王丽华,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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