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审讯录像存瑕疵,笔录应否排除
王丽华
本文作者
“ 曲阜王丽华律师,15年深耕法律实务,专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熟悉本地裁判规则,定制专属方案,以实战经验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026[曲阜]刑事辩护实务: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审查与辩护突破
争议焦点:侦查机关“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必然导致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辩护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始终是庭审对抗的核心战场。2026年,在曲阜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在第三次讯问时,未对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且录像存在长达12分钟的画面中断。辩护人据此主张该份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一争点,集中反映了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录制瑕疵”与“证据效力”之间的张力。
一、法律规范的层级解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而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是“可以”录音录像,而非强制性义务。然而,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并非重罪案件,侦查机关没有强制性录影义务,但一旦制作了录音录像,该录像便成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重要载体。如果录像不完整或存在剪辑,辩护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笔录的取得程序存疑,其合法性应受到否定评价。
二、实务中的对抗与裁判逻辑
在曲阜本案中,公诉机关辩称:“法律未要求所有案件全程录像,侦查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中断,属于轻微瑕疵,不影响笔录的真实性。”这种“轻微瑕疵论”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但辩护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指出,对于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瑕疵的,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庭审中,侦查人员出庭解释“设备老化导致中断”,却无法提供设备维修记录;辩方还发现录像中断的时间点,恰是被告人提出“被诱供”的时间段。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该份笔录因取证程序存疑且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决定不予采信。这一结果,对同类案件的辩护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三、辩护切入的三大路径
- 审查录影的“源头完整性”:辩护人应当核对录音录像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是否与提讯记录一致,注意是否有“先讯后录”或“先录后讯”的情况——即侦查人员提前讯问完毕后再架设设备补录一段“规范画面”,这是实务中较常见的规避手段。
- 比对笔录与录像的“关键词落差”:计算讯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是否超出录像所对应的时长可容纳的文字量。若笔录长达6页、而录像仅有10分钟,明显不符常理,应要求侦查机关解释。
- 挖掘录像中断的“节点价值”:中断前后是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的节点,通常意味着争议内容未被固定,该节点前后的笔录内容可结合被告人的当庭陈述进行事实还原。
四、结语
2026年的刑事辩护,早已不只是对实体定性的争论。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底线,审讯录像作为最直观的“取证过程记录”,其中任何无法弥补的断层,都是辩护人向法庭传递合理怀疑的窗口。在曲阜这个传统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的坚守,同样体现在法官对每一帧录像画面的审视之中。
10组相关QA
Q1:律师是否有权查看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A1: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同步录音录像属于案卷材料的一部分。若办案机关未随案移送,辩护人可书面申请调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调取。
Q2:录像只有画面没有声音,是否属于瑕疵证据? A2:属于实质性瑕疵。录像缺乏音频将无法证明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等行为,辩护人可主张该录像无法起到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作用,并要求排除对应笔录。
Q3:侦查机关在夜间讯问,是否违法? A3:法律未绝对禁止夜间讯问,但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必要休息时间。若夜间连续讯问且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明显精神疲惫,可结合具体情况主张疲劳审讯。
Q4:录像中侦查人员未表明身份,是否影响证据效力? A4:存在程序瑕疵,但不一定直接排除全部笔录。辩护人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若该瑕疵导致无法确认讯问主体身份,可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Q5:被告人当庭翻供,称被刑讯逼供,录像却完好,如何应对? A5:若录像完好且能清晰反映讯问过程,翻供被采信的可能性较低。但律师可关注录像中被告人的身体姿态、表情、肢体动作等细节,寻找不自然之处。
Q6:什么情况下“应当”而非“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A6:根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属于“应当录像”的范围。若此类案件未录像,取证合法性将面临重大挑战。
Q7:录音录像能否证明“同步”性? A7:需要核对录像显示的起止时间与提讯证上的进出所时间是否一致。若提讯证记录的时间与录像时间相矛盾,则该录像无法证明“同步”。
Q8:侦查机关以“设备故障”为由解释无录像,法院如何处理? A8:法院会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维修记录、故障报备等佐证。若无法提供客观上无法录制的合理依据,法院将倾向认定取证程序违法。
Q9:同步录音录像属于国家秘密,律师能否复制? A9:律师可以查阅,但是否允许复制,各地操作不一。部分法院允许律师在办案机关办公场所内观看并制作笔记,但不得私自拍摄传播。
Q10:如果讯问笔录与录像内容明显不符,律师应怎么主张? A10:应直接主张该笔录不具有客观性,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请求法庭依法排除该笔录的证明力。
关联律师:王丽华,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6372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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