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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好意同乘肇事,驾驶人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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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丽华 律师

王丽华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63722981
曲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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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阜王丽华律师,15年深耕法律实务,专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熟悉本地裁判规则,定制专属方案,以实战经验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026[曲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肇事后,驾驶人能否免责?——从《民法典》第1217条看司法裁判分歧与实务应对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好意同乘”(即俗称的“搭便车”)是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却又极易引发争议的场景。当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搭载亲友、同事,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受伤,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能否以“好意”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

2026年,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再次将这一争议焦点推向公众视野。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第1217条及司法实践,对“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认定进行专业剖析。

一、典型案例引入:一场“顺路捎带”引发的纠纷

2025年深秋,曲阜市民张先生驾车回乡下探望父母,途中偶遇同村邻居刘女士。刘女士因着急去镇上办事,请求搭乘张先生的便车,张先生欣然应允,未收取任何费用。然而,车辆行驶至某村道交叉口时,与一辆闯红灯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女士右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因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不周,负次要责任。刘女士出院后,将张先生及货车司机、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我是好心捎她一段,没收一分钱,凭什么让我赔偿?”这一朴素的质问,正是“好意同乘”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善意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

二、法律适用:从“酌情减轻”到“必须减轻”的制度演化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司法实践中对“好意同乘”案件的处理并无统一依据。部分法院基于“风险自负”理论判决驾驶人不承担责任,部分法院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判决驾驶人全额赔偿,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

《民法典》第1217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规则: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款确立了三个层面的规则:

第一,责任基础仍存在。 好意同乘并不等同于驾驶人免责。驾驶人对同乘人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若因过错导致事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赔偿数额应减轻。 只要是“非营运”机动车、搭乘行为“无偿”,且驾驶人仅存在一般过失(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就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而非“可以”减轻。这一立法刚性体现了对善良风俗的维护。

第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减免。 若驾驶人存在醉驾、严重超速、闯红灯、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则丧失了被减轻赔偿的资格,须全额赔偿。

三、司法裁判分歧:何为“重大过失”?

尽管法律规定明确,但在具体适用中,“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界限仍是当事人争议最大的焦点,也是法院裁判分歧所在。

观点一:违反基本安全义务即构成重大过失。 部分法院认为,凡驾驶人存在明显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超速、未系安全带、分心驾驶等),即构成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责任。理由是法律不能以“善意”为由容忍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漠视。

观点二:重大过失应限定于“对损害结果有高度放任”的情形。 另一部分法院主张,只有醉驾、毒驾、严重超速等对危险有高度预见且放任发生的极端行为,才构成重大过失。一般的超速、未保持安全距离等,仍属一般过失,可适用减轻规则。

回到曲阜案中,张先生“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属于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法院最终认定:张先生系出于善意无偿搭载,其过错程度较轻,不属于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先生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实务建议:驾驶人如何防范风险?

  1. 审慎驾驶,安全第一。 无论是否搭载他人,遵守交通法规都是底线。尤其搭载同乘人后,注意力和驾驶负担增加,更应控制车速、保持车距。

  2. 购买足额商业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是“好意同乘”场景下最直接的保障。建议驾驶人根据自身用车频率,投保适当保额的座位险。

  3. 了解保险赔付顺序。 发生事故后,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再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仍有不足的部分由驾驶人按过错比例承担。“减轻责任”仅针对驾驶人自付部分,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结语

“好意同乘”体现的是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法律通过减轻责任的方式予以鼓励,但这并不意味着同乘人的权益可以被忽视。对于驾驶人而言,善意不能替代谨慎;对于同乘人而言,自愿搭乘也应自担相应风险。唯有在规则框架内平衡双方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2026[曲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0组相关QA

Q1:我无偿让同事搭车上下班,出了事故我全责,同事受伤,我必须全额赔偿吗? A:不需要全额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除非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醉驾、闯红灯),否则法院应当判决减轻你的赔偿比例。

Q2: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失”,导致不能减轻责任? A:司法实践中,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如超速100%以上)、肇事逃逸等行为通常被认定为重大过失。轻微超速、未保持安全距离、观察不周等一般过错,仍可适用减轻责任。

Q3:网约车、顺风车属于“非营运机动车”吗?能否适用好意同乘的减轻规则? A:网约车(快车、专车)属于营运性质,不适用“好意同乘”规则。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是否属于营运,各地规定不一。若平台按单收费且以营利为目的,一般认定为营运性质,不适用减轻赔偿责任规则。

Q4:如果我收了同事一点儿油费,还算“无偿搭乘”吗? A: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若仅收取合理分摊的油费、过路费,未从中获利,司法实践中仍可认定为“好意同乘”。但若收取明显高于成本的费用并频繁搭载他人,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不适用减轻规则。

Q5:好意同乘出事故,同乘人自己没系安全带,需要承担责任吗? A:需要。同乘人对自身损害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事故中因未系安全带加重了损害后果,法院可依据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Q6:对方是全责,我是无责的好意驾驶人,我的车受损,同乘人受伤,谁赔偿? A:由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同乘人的损失和你的车辆损失。若对方无力赔偿或保险不足以覆盖,同乘人可基于好意同乘关系要求你承担部分补偿责任,但法院通常会严格把握减轻原则。

Q7:好意同乘中同乘人死亡,近亲属可以要求驾驶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A:可以主张。若驾驶人存在过错,应承担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赔偿责任。但法院会根据好意同乘因素酌情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Q8: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驾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还能减轻民事赔偿吗? A:不能。驾驶人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行为通常已被认定为严重过错(如醉驾、严重超速等),属于“重大过失”情形,不再适用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则。

Q9:起诉时,能否同时起诉好意驾驶人、对方车辆司机及其保险公司? A:可以。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者可将本车驾驶人(好意人)、对方车辆驾驶人、双方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法院将先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好意驾驶人应减轻的部分依法处理。

Q10:好意同乘中,行车记录仪记录到我提醒同乘人系安全带但他不听,我是否可以因此主张免责? A:不能完全免责,但可作为减轻责任的重要依据。你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法院在认定过错程度和减轻比例时会予以考虑。若事故与未系安全带直接相关,同乘人自身过错比例将提高,你的赔偿责任可进一步减轻。


关联律师:王丽华,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6372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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