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山东省乳山市欧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罪轻辩护
办结日期:2025.03.24 主办律师:刘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以裸露、摆弄生殖器的方式,在公众场所对多名女童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刘震律师作为被告人的欧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欧某未与儿童有实质性身体接触,主观恶意性及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在刘震律师的辩护下,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及查明事实相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以裸露、摆弄生殖器的方式,在公众场所对多名女童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刘震律师作为被告人的欧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欧某未与儿童有实质性身体接触,主观恶意性及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在刘震律师的辩护下,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及查明事实相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