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张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1 主办律师:秦厦

秦厦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湖北省-武汉市
已核验身份
“ 秦厦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六年,深耕湖北地区,熟悉公检法办案思路,累计办理近三百件案件。 ”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623民初3742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刘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遥
书 记 员徐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