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曹智慧

曹智慧

主办律师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761665311
上海
已核验身份

“ 曹智慧,毕业于国内一本院校,现任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10年执业经验,深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兼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作为律所负责人,曹智慧始终以“专业立所、诚信为本”为宗旨,带领团队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专业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从侦查阶段到庭审辩护,擅长复杂案件策略制定,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企业法律服务:涵盖合同风险管理、劳动纠纷处理、商业谈判等,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财产分割维权。执业理念:秉持“以法律为武器,以事实为依据,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念,曹智慧主任带领团队坚持“一案一策”,深入分析案件细节,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争取最优结果。多年来,成功办理各类案件几百起,服务客户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赢得了广泛信赖与好评。团队优势:作为主任律师,曹智慧注重团队建设,打造了一支由资深律师、青年骨干组成的专业团队,分工明确、协作高效,可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从咨询到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联系我们:无论您面临复杂的法律难题,还是需要提前规避风险,都可通过网站留言、电话咨询或线下预约等方式与我们沟通。宇天律所曹智慧主任及团队将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与有力的权益保障。——用法律守护正义,用专业成就价值,宇天与您同行。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528号 原告A,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XX质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1(系A与高X之子),199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1、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于1990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于1993年后开始同居;当年6月对方怀孕,同年8月1日,我们在老家河北省元氏县XX举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目前居住在93508部队的军产房中,购置XX汽车一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存款亦无共同债务,因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至今,我们处于分居状态,无法XX,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A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对方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3年8月18日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高X系同学,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12月,A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判决书、查询结果、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高X系同学,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A坚持要求离婚,并称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虽进行了沟通,但仍无和好可能,高X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给双方以及孩子一次机会,双方结婚二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人民陪审员  桂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