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曹智慧

曹智慧

主办律师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761665311
上海
已核验身份

“ 曹智慧,毕业于国内一本院校,现任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10年执业经验,深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兼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作为律所负责人,曹智慧始终以“专业立所、诚信为本”为宗旨,带领团队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专业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从侦查阶段到庭审辩护,擅长复杂案件策略制定,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企业法律服务:涵盖合同风险管理、劳动纠纷处理、商业谈判等,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财产分割维权。执业理念:秉持“以法律为武器,以事实为依据,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念,曹智慧主任带领团队坚持“一案一策”,深入分析案件细节,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争取最优结果。多年来,成功办理各类案件几百起,服务客户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赢得了广泛信赖与好评。团队优势:作为主任律师,曹智慧注重团队建设,打造了一支由资深律师、青年骨干组成的专业团队,分工明确、协作高效,可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从咨询到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联系我们:无论您面临复杂的法律难题,还是需要提前规避风险,都可通过网站留言、电话咨询或线下预约等方式与我们沟通。宇天律所曹智慧主任及团队将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与有力的权益保障。——用法律守护正义,用专业成就价值,宇天与您同行。 ”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C与被申请人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X、A、B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A针对B、C、D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A承担,理由为:(一)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本案并非A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诉状所述严重失实,(二)诉争房产并非A一人承租,A、B、C也是共同承租、居住权人,2002年重新承租房屋至今,A一直作为共同承租人在此居住,A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承租、居住权,(三)案由不正确,诉争房产为政府所有,房管所管理,A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承租、居住权受到侵害,应以排除妨碍提起诉讼,而无权要求返还,其诉权不符合返还原物案由的要求,(四)诉讼主体错误,A2002年重新承租后,从未在诉争房产居住过,A不应以其为被告,法院判决A承担诉讼义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A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002年修建房屋时,协议载明系由A出资,相应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亦以A名义签署,现A主张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A是B新的共同居住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起诉是否为A真实、自愿意思表示问题,A本人在二审审理中到庭接受询问,对其起诉事实、房屋坐落及诉讼请求表述清楚,并未提出起诉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改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宋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