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尚义某公司;张家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8 主办律师:王世忠

王世忠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职务犯罪建设工程 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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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
已核验身份

“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725民初523号

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麻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尚义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南壕堑镇落甫良村。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义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2.81元,保全费3232.81元,合计7845.62元,由张家口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继城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丁笑天

书记员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