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怀来县某某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陕西某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05 主办律师:王世忠

王世忠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职务犯罪建设工程 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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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
已核验身份
“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728民初176号
原告:怀来县某某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殷某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翔,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来县某某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陕西某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怀来县某某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怀来县某某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来县某某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90元,减半收取计10995元,由原告怀来县某某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胡海生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丁浩
法官助理郝爽
书 记 员翟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