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某兵与郝某海、左某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30 主办律师:王世忠

王世忠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职务犯罪建设工程 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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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
已核验身份

“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728民初827号

原告:李某兵,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郝某海,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左某军,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阳,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兵与被告郝某海、左某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兵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兵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兵负担。

审 判 员王泽丽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马留权

书 记 员巩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