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工期顺延后责任划分要点

王世忠
本文作者
“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监理服务被迫中断,后续复工后工期顺延,监理费如何计算?发包人能否以“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少”为由拒付延期监理费?本文结合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判决,深入剖析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服务中断与工期顺延的责任划分难题,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顾:政策性停工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结算僵局引发诉讼
2013年,北京希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希环球”)与三河燕郊家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某大型后援中心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总价468万余元,工期24个月,并约定“工期延误不超过6个月(含)的,监理费用不再调整;工期延误超过6个月的,按专用条件调整”。合同履行期间,项目因发包人集团调整开发顺序而于2014年8月暂停监理工作;2016年5月复工后,又于2018年8月因政策性原因再次停工。监理人实际服务期长达58.93个月(远超合同约定的24个月),而双方对延期期间的监理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发包人家建筑公司主张,应按监理人员实际出勤人数和北京市平均工资计算延期监理费,并扣除人防监理费用;监理人北京希环球则认为,监理服务是智力成果,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及延期调整办法计算,提出结算金额约573万元。一审法院以公平原则和双方协商文件为依据,认定监理人2019年10月提出的结算方案合理,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监理费349万余元及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工期顺延责任划分的三大核心痛点
痛点一:政策性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成为工期顺延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政策性停工、不可抗力、工期顺延免责
本案中,2018年8月的停工系因“政策性原因”,即政府指令或宏观政策调整,这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及原《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策性停工符合该特征,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无法控制。
实务要点:
-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政府行为、突发事件等。
-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保留停工指令、政府文件等证据,作为后续工期顺延和费用调整的依据。
- 监理服务中断期间,如监理人仍需配合进行现场维护、物资清点等工作,该部分服务同样应计入监理费用。
痛点二:工期顺延超过6个月,监理费如何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下的调价机制如何适用?
关键词:固定总价、工期延误调整、延期服务费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工期延误不超过6个月(含)的,监理费用不再调整;工期延误超过6个月的,按专用条件调整。”这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常见的“免费延期期”条款。本案实际延期长达28.93个月(超出合同工期24个月和免费期6个月),监理人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单价(16元/㎡)计算延期服务费,合计约565万元;发包人则试图按实际出勤人数折算,仅认可212万余元。
法院认定逻辑:
- 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调价机制,该机制应优先适用。发包人无权单方改变计价方式。
- 监理服务是技术性、智力型服务,不能简单以“人头、天数、平均工资”来衡量其价值。法院未采纳发包人的“按人计费”主张,认可了合同约定的延期计算办法。
- 尽管一审法院最终以双方曾协商过的结算方案(约573万元)作为判决依据,但该方案本身就是基于合同调价逻辑进行的变通,未偏离合同本意。
实务要点:
-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免费延期期的长短(本案为6个月),并约定超期后的具体调价公式(如按原合同单价、按增量成本等)。
- 延期期间,监理人应保留完整的监理日志、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文件,以证明实际提供了持续性服务。
- 发包人如认为监理人未按约定投入人员,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依据合同约定而非实际出勤来认定费用。
痛点三:监理人无法提供完整监理资料,能否影响监理费结算?
关键词:监理资料、结算僵局、证据义务
本案中,发包人一审主张监理人未能提交完整的监理工程资料,导致无法按“审计”方式结算。然而,法院查明双方曾就资料移交问题进行过多次沟通,未果。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以双方协商函件中的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法院观点:
- 监理资料的提供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是支付监理费的前提条件。发包人不能以“未提供资料”为由无限期拒绝结算。
- 当双方对结算金额长期僵持不下,且发包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如长期停工导致项目烂尾)时,法院可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双方沟通记录,运用公平原则裁量。
实务要点:
- 监理人应严格履行资料归档义务,每日形成监理日志、周报、月报,并定期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即使因不可抗力中断服务,也应整理已完成的资料。
- 发包人应及时审阅监理人提交的资料,如有异议应书面提出,避免后续结算时以“资料不全”为由抗辩。
- 长期停建项目,双方应积极对已完监理服务进行阶段性结算,避免累积争议。
三、本案对监理人与发包人的警示:不可抗力下的责任划分必须“三步走”
第一步:明确合同条款,锁定调价机制
- 在专用条件中明确“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指令、政策调整等)。
- 约定工期延误超过免费期后的监理费计算方式,推荐采用“原合同单价×延长月数”或“固定月费”模式,避免按实际出勤人数等模糊方式。
第二步:保留关键证据,固化服务事实
- 监理人应完整保留: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日志、考勤记录、人员进场记录等。
- 发包人如对监理人服务不满意,应定期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记录,不得仅在结算时提出异议。
第三步:阶段性结算,避免僵局
- 对于长周期、多次中断的项目,建议每完成一个服务阶段(如地基阶段、主体阶段)即进行阶段性结算签认。
- 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引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证,或通过诉讼/仲裁快速定分止争。
四、一句话问答(此类案件常见焦点)
问:政策性停工属于不可抗力吗?
答:属于。政府指令、规划调整等客观政策变化通常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特征,可导致工期顺延并免除违约责任。
问:工期顺延后,监理费是否必须按合同总价计算?
答:不一定。若合同有“超过6个月免费期后调整”的约定,则应依约定计算;若无约定,可参照当地行业标准或公平原则,但不能简单按实际出勤人数折减。
问:发包人能否以监理人未提供资料为由拒付监理费?
答:不能直接拒付。资料提供是附随义务,但发包人仍应先支付已完成服务的监理费;若因资料缺失导致无法审计,法院可依据其他证据(如函件、考勤)认定费用。
问:长期停建项目,监理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答:每发生一次停工,应立即书面确认并保留证据;复工时重新签署进场确认书;每完成一个阶段,争取进行分段结算签认;必要时应及时起诉,避免工程烂尾致债权丧失。
五、律师建议: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高效取证与务实维权
建设工程案件往往是“证据为王”,尤其涉及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时间跨度长达数年,人员流动大,原始证据极易灭失。专业律师介入越早,越能有效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避免陷入“结算僵局”。
王世忠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监理合同纠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所有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现场照片视频、人员考勤记录等。
- 审慎发函:任何关于费用调整的函件都可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建议由专业律师审核后发出。
- 诉讼时机:对于长期拖延不结算的项目,不要等到工程完全烂尾再起诉,应在阶段性结算未果时及时启动司法程序,防止发包人资信恶化。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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