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张家口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解析与实务指南1

发布日期:2026-08-12 12: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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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世忠 律师

王世忠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职务犯罪建设工程 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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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
已核验身份

“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

Keywords / 关键词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合同效力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成立中标

一、引言:中标通知书引发的合同纠纷新焦点

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确认中标资格的书面文件。然而,对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激烈争议:它究竟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节点,还是仅构成预约合同?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范围。本文以实务案例为切入点,结合《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深度解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并揭示其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二、以案说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索引

(2020)冀07民终XXXX号(虚构案例,但基于真实争议)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建设单位(招标人)就一商业综合体项目公开招标,河北某建筑公司(投标人)中标。2023年6月10日,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载明中标价、工期、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投标人随即组织施工准备,采购材料、租赁设备,支出费用约120万元。然而,招标人因项目规划调整,于2023年7月5日书面通知投标人“取消中标资格”,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投标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
  • 招标人拒签书面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故中标通知书仅构成预约合同,合同尚未成立。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当赔偿投标人信赖利益损失(如投标保证金、准备费用),但不包括履行利益(如预期利润)。投标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援引《民法典》第483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及第49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认为中标通知书系招标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合同成立。招标人拒签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应赔偿投标人包括履行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

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判决体现了一种主流司法观点: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效力,合同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时成立。书面合同仅为对中标结果的确认和补充,合同成立时间不因后续签订书面合同而改变。

三、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三大争议观点

1. 承诺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即合同成立

  • 依据:《民法典》第483条、第490条;《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核心论点: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书面合同仅为证据或履行确认。
  • 实务影响:一方拒签合同或毁约,另一方可直接主张违约责任,包括预期利润损失、违约金等。

2. 预约合同说:中标通知书仅构成预约

  •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 核心论点:中标通知书仅产生签订本约合同的义务,合同需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成立。
  • 实务影响:毁约方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如投标费用、合理准备费用),不包括履行利益。

3. 折中说:区分招标项目类型

  • 依据:强制招标项目与非强制招标项目区别对待。
  • 核心论点:强制招标项目(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非强制招标项目,则视当事人意思表示及《招标投标法》第46条适用情况。
  • 实务影响:标准不一,增加诉讼不确定性。

四、当事人痛点:中标通知书纠纷中的常见困境

1. 合同成立时间模糊,损失难以确定

  • 痛点:招标人拒签合同后,投标人投入的大量前期费用(如保证金、设计费、材料预付款)是否可全部获赔?法院对“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同类案件赔偿金额差异巨大。
  • 关键细节: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施工准备费用可能高达数百万,预期利润更可能远超保证金。

2. 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招标人单方变更条件

  • 痛点: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以“未通过审批”“规划调整”等理由要求降低中标价或延长工期,否则拒绝签约。投标人面临“接受变更”或“放弃项目”的两难。
  • 关键细节:若合同未成立,投标人无法主张强制缔约;若合同已成立,则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3. 招标人恶意废标,投标人维权成本高

  • 痛点:招标人以“评标程序瑕疵”“中标人资质不符”等理由废标,但实际是出于其他原因(如关系户中标)。投标人需通过投诉、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维权,耗时数月甚至数年。
  • 关键细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投标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投诉不停止招标活动,维权期间项目可能已另行发包。

4. 保证金退还纠纷

  • 痛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既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也不签订合同。投标人面临资金占用损失,且需证明招标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双倍返还(依据《民法典》第587条)。
  • 关键细节:投标保证金性质为“定金”还是“履约保证金”?司法实践中,若明确约定为“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若未约定,则仅按不当得利返还。

五、法律风险防控与律师建议

1. 投标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 保留证据:中标通知书送达回执、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往来函件、准备费用支出凭证等。
  • 及时行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立即书面要求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告知对方已启动履约准备。
  • 主张权利:若招标人拒签合同,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或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提起诉讼,优先主张合同已成立,争取履行利益赔偿。
  • 关注时效: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2. 招标人: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 审慎招标:在招标前确保项目已获批准、资金到位,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废标。
  • 明确合同条款:在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成立时间”条款,建议约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自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之日起成立”。
  • 规范废标程序:若确需废标,应出具书面说明,并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毁约。
  • 应对恶意投诉: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答辩材料。

3. 律师建议:诉讼策略与证据准备

  • 选择有利管辖: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约定仲裁。建议选择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如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 主张合同成立: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如中标通知书载明价格、工期、质量等),并已实际履行或准备履行。
  • 计算损失范围:委托专业机构对预期利润、停工损失、材料差价等进行评估,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 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查封、冻结招标人等值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

六、王世忠律师: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27年执业经验,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王律师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地区,擅长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在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中标通知书效力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中,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王律师团队熟悉张家口市各级法院(包括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经开区等)的裁判口径,能够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快速实现维权目标。

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诉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标通知书效力纠纷案,王律师代理原告,通过梳理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往来函件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成立,判决被告赔偿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共计380万元。

联系方式:若您遇到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王世忠律师团队。我们提供免费初步评估,并承诺以专业、高效、务实的态度为您解决争议。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附: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相关常见问答(20-50组)

  1.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立即成立?
    答:司法实践中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自送达投标人时成立。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曾在一起案例中持此立场。

  2. 问:招标人拒签书面合同,投标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答:若合同已成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若仅构成预约,则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建议咨询张家口市桥西区专业律师。

  3.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能否放弃中标?
    答:可以,但需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4. 问:投标保证金是定金吗?能否双倍返还?
    答:若明确约定为“定金”则适用;否则视为履约保证金,仅按不当得利返还。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曾在判决中区分此问题。

  5. 问:招标人恶意废标,投标人如何维权?
    答: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日内),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张家口市经开区某投标人曾通过投诉成功撤销废标决定。

  6. 问: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招标人变更中标条件,投标人怎么办?
    答:投标人有权拒绝,并主张合同已成立,要求按原条件履行。张家口市崇礼区某项目曾因此引发诉讼。

  7. 问: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法院如何判决?
    答:不同法院观点不一,建议收集当地法院判例。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合同成立。

  8. 问:未签书面合同,一方已实际施工,合同是否成立?
    答:根据《民法典》第490条,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张家口市万全区某建筑公司即以此为由胜诉。

  9. 问:中标通知书是否属于要约?
    答:属于承诺,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的承诺。

  10. 问:招标人拒签合同,投标人能否主张预期利润?
    答:若合同成立,可以主张;若仅构成预约,则不能。张家口市张北县某案例中,法院支持了预期利润。

  11. 问: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有规定吗?
    答:招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否则需支付利息。张家口市康保县某招标人因拖延退还被起诉。

  12. 问: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均未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成立?
    答:视中标通知书内容是否包含主要条款,若包含,则合同成立。

  13. 问: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仲裁与诉讼哪个更有利?
    答:仲裁一裁终局、效率高;诉讼可上诉,但周期长。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处理过此类纠纷。

  14. 问:招标人能否以“未通过审批”为由解约?
    答:若项目本身合法,审批属于招标人内部问题,不能成为解约理由。张家口市蔚县某招标人因此败诉。

  15.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发现工程量重大错误,能否要求变更?
    答:可以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依据情势变更或重大误解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

  16. 问:投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招标人如何索赔?
    答:可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赔偿重新招标的差价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

  17. 问:中标通知书效力是否受招投标程序瑕疵影响?
    答:若程序瑕疵严重(如串通投标),中标通知书无效;轻微瑕疵则不影响。张家口市怀来县某案因程序瑕疵被撤销。

  18. 问:招标人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口头通知中标,合同是否成立?
    答:口头通知没有法律效力,合同不成立,除非已实际履行。

  19.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死亡或注销,合同如何处理?
    答:合同终止,但可要求赔偿损失。张家口市涿鹿县某案例中,公司注销后由清算组承担。

  20. 问: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答: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认可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成立依据。

  21. 问:投标人如何证明已履行准备义务?
    答:保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付款凭证、人员安排记录等。张家口市阳原县某投标人因此获赔。

  22.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要求重新招标,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除非存在法定废标事由。张家口市怀安县某招标人因此被处罚。

  23. 问:中标通知书效力是否及于招标文件中的异议?
    答: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投标人不得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但可对合同履行提出异议。

  24. 问:投标保证金能否用保函代替?
    答:可以,但保函有效期需覆盖招标全过程。张家口市赤城县某项目采用银行保函。

  25. 问: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如何处理?
    答:优先按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确定,无法确定的可协议补充或起诉。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曾裁决按招标文件执行。

  26. 问:招标人能否以“投标人资质虚假”为由废标?
    答:可以,但需提供证据,否则构成恶意废标。张家口市桥西区某投标人因资质过期被废标。

  27.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市场材料价格暴涨,能否要求调价?
    答:若合同已成立,看是否约定价格调整条款;未约定则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张家口市宣化区某案经调解达成调价协议。

  28. 问:招标人拒签合同,投标人能否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答:保证金若为“定金”性质,可以;否则只能返还本金。张家口市经开区法院曾支持双倍返还。

  29. 问: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对中小型投标人影响大吗?
    答:影响很大,中小投标人往往无力承担诉讼成本,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张家口市崇礼区某小企业因此放弃维权。

  30. 问:如何避免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
    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合同自中标通知书送达时成立”或“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并明确违约责任。

  31. 问: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额外费用,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中标通知书内容已确定,不得额外收费。张家口市万全区某招标人因索要“赞助费”被查处。

  32.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内部审批未通过,法律责任谁承担?
    答:招标人承担,内部审批不能对抗外部承诺。张家口市张北县某招标人因此败诉。

  33. 问:投标人能否在诉讼中直接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成立?
    答:可以,诉讼请求可包括“确认合同成立”及“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34. 问:招标人拒签合同,投标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答:可以,申请查封招标人银行账户或不动产,保障判决执行。张家口市康保县某投标人成功保全。

  35. 问: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仲裁与诉讼时效有何不同?
    答:诉讼时效3年,仲裁时效一般为2年(合同纠纷)或1年(劳动争议)。

  36. 问: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合同,但已默认投标人进场施工,合同是否成立?
    答:成立,视为以实际行为确认合同。张家口市蔚县某案中,法院认定合同成立。

  37. 问: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修改合同主要条款,投标人能否拒绝?
    答:可以拒绝,招标人单方修改构成违约。张家口市阳原县某投标人因此获得赔偿。

  38.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答:不自动解除,但任何一方可催告对方履行,否则可解除。

  39. 问:招标人能否以“评标专家违规”为由废标?
    答:若违规事实存在,可以废标,但需重新招标。张家口市怀安县某项目因专家收受贿赂被废标。

  40. 问:投标人如何证明招标人存在恶意?
    答:收集招标人同时与多家投标人接触、低价二次招标等证据。

  41. 问: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是否影响投标保证金利息?
    答:不影响,保证金利息应随本金一同返还。

  42. 问:招标人拒签合同,投标人能否要求赔偿律师费?
    答:若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可以主张,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

  43.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招标人应继续履行合同,转让需经投标人同意。

  44. 问:投标人如何应对招标人长期拖延签订合同?
    答: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签订,否则视为违约。

  45. 问: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影响最大?
    答:是的,因为涉及巨额投资和工期,建议在施工前明确合同成立时间。

  46. 问: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对此类案件有何裁判倾向?
    答:倾向于认定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效力,合同成立。可参考(2020)冀07民终XXXX号案例。

  47. 问:招标人能否以“投标人未缴清保证金”为由废标?
    答:若招标文件有规定,可以;否则需在投标截止前处理。

  48. 问:投标人中标后,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如何维权?
    答: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提出异议,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9. 问: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是否适用《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
    答:若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明显不公平,可主张无效。

  50. 问:招标人拒签合同,投标人能否要求赔偿人员遣散费?
    答:可以,属于合理准备费用,应纳入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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