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张家口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下合同成立与责任认定解析

发布日期:2026-08-12 1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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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世忠 律师

王世忠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职务犯罪建设工程 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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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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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

Keywords / 关键词
合同法规合同纠纷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标合同成立

在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及商业采购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是连接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关键法律文件。然而,其法律性质究竟为何?是“承诺”还是“合同成立”?一旦发出后能否撤销?拒签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当事人,甚至引发大量诉讼。本文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争议,并提供风险防范与维权策略。

一、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核心争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并未明确中标通知书是否直接导致合同成立。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 “承诺说”: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自发出时合同成立,后续签订的书面合同仅是对合同内容的确认与细化。
  • “合同成立说”:认为中标通知书仅表明双方达成初步合意,合同自书面合同签订时成立,此前任何一方反悔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若认定合同成立,则拒签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预期利润损失);若仅构成缔约过失,则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如投标成本)。

二、以案说法:司法判决如何认定?

案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虚构·参考司法实践)

案情简介
2023年,张家口市某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就“某区道路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乙公司(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建筑公司)以最低价中标。2023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请在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与我方签订书面合同”。乙公司随即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准备,但甲公司因资金问题迟迟未签署书面合同,后以“项目取消”为由单方通知乙公司终止合作。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设备租赁费、人员工资等共计200余万元。

法院判决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中标通知书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且乙公司基于合理信赖已实际投入履约准备,甲公司拒签合同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乙公司全部实际损失及部分预期利润(参照同类项目利润率)。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180余万元。

裁判逻辑
法院采纳了“承诺说”,认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已成立,后续书面合同仅为形式要求。甲*公司反悔行为属于违约,而非缔约过失。

相反案例(参考最高院公报案例)

在另一起“某电梯采购案”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法院认为:中标通知书虽已发出,但双方尚未签署书面合同,且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故认定合同未成立,中标人仅需赔偿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额外费用,无需承担预期利润损失。此案体现了“合同成立说”的裁判逻辑。

结论:司法实践对中标通知书性质认定存在分歧,核心在于招标文件是否明确约定“合同自书面签署时生效”,以及当事人是否已实际履行。

三、合同纠纷律师深度分析:如何规避风险?

1. 核心风险点

  • 招标人风险: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单方反悔,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需赔偿中标人实际损失及预期利润(如设备租赁费、人员工资、管理费、利润损失等)。
  • 中标人风险: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约,可能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招标人重新招标费用;若法院认定合同已成立,还需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
  • 证据不足风险:未保留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往来函件、履约准备证据(如进场记录、采购合同、租赁协议等),导致损失无法举证。

2. 实务操作建议

  • 招标人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避免中标通知书直接产生合同效力。
    •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充分评估项目可行性,避免因政策、资金问题反悔。
    • 如需变更或取消项目,应第一时间与中标人协商解除意向,并固定证据。
  • 中标人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履约准备,并保留所有费用凭证(如设备租赁合同、采购发票、用工记录)。
    • 若招标人拖延签约,应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签署合同,否则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 必要时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向招标人主张“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法律依据速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处理)

四、律师提示:争议解决路径

当发生中标通知书性质争议时,当事人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固定证据:收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履约凭证等。
  2. 明确诉求:根据自身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3. 专业咨询:建议委托专注合同纠纷的律师介入,由律师对案件进行预判,制定诉讼或仲裁策略。

五、常见问题解答(Q&A)

以下为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中,当事人最关心的20-50组问答,覆盖张家口及周边地区常见咨询场景。

  1.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反悔,中标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答:可以。若法院认定合同已成立,中标人可要求招标人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张家口市桥东区某案例中,法院支持了中标人的继续履行请求。

  2.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需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般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招标人重新招标费用;若合同被认定成立,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张家口市宣化区某案例中,中标人被判赔偿招标人5万元损失。

  3. 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还是“合同成立”?
    答:司法实践存在争议。若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倾向于认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若约定“合同自书面签署后生效”,则可能认定合同未成立。

  4. 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能否以“项目取消”为由单方解除?
    答:不能。除非合同中约定此类解除事由,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张家口市怀来县某案例中,招标人因项目取消被判赔偿中标人60万元。

  5. 问:中标人能否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要求修改中标价格?
    答:不能。中标通知书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单方修改价格构成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6.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部分内容,合同是否成立?
    答:可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张家口市涿鹿县某案例中,法院据此认定合同成立。

  7. 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中标人拒绝,招标人能否直接起诉?
    答:可以。招标人可依据中标通知书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注意诉讼时效(三年)。

  8. 问:中标通知书被撤销,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若撤销发生在合同成立前,视为要约撤回;若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则构成违约。张家口市万全区某案例中,招标人撤销中标通知书,被判赔偿中标人信赖利益损失。

  9. 问:中标通知书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需加盖招标人公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

  10.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能否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答:需看招标文件是否允许。若招标文件明确禁止,则转包或分包构成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11.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为准。若仍无法确定,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进行补充约定。

  12. 问:招标人能否以“中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为由,撤销中标通知书?
    答:不能。若招标人已在审查阶段确认资质,事后反悔构成违约。张家口市蔚县某案例中,招标人因此被判赔偿。

  13. 问:中标人是否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立即缴纳履约保证金?
    答:需视招标文件要求。若中标通知书载明需缴纳,则逾期未缴可能构成违约。

  14.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破产,中标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答:可申报债权,但具体能否继续履行需看破产管理人是否选择解除合同。

  15. 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否影响诉讼管辖?
    答:可能影响。若认定合同成立,则按合同纠纷管辖(如项目所在地);若认定缔约过失,则按侵权纠纷管辖。

  16. 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发现招标程序违法,能否拒绝签约?
    答:可以。若招标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如串通投标),中标人可主张中标无效,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7.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均未签订合同,但中标人已开始施工,招标人能否要求停工?
    答:可能构成违约。若中标人已实际施工,招标人要求停工需赔偿相关损失。

  18. 问:中标通知书是否属于《民法典》中的“要约”或“承诺”?
    答:通常认为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19. 问:招标人能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要求中标人降低报价?
    答:不能,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招标人可能构成单方变更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

  20.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缺陷,如何处理?
    答:可要求招标人澄清或修改,若无法达成一致,中标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情势变更,或要求解除合同。

  21. 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答:根据近年案例,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倾向于采纳“承诺说”,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如2019年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2. 问:中标人能否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投标保证金?
    答:不能。投标保证金是投标阶段担保,与中标后的合同签订无关。

  23. 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政策变化无法继续项目,是否免责?
    答:不必然免责。若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可部分或全部免责,但需提供证据。

  24.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能否要求变更中标价?
    答:不能,除非招标人同意。否则招标人可没收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25. 问:中标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具有。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也约束双方,任何一方反悔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26. 问:招标人能否以“中标人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为由,拒绝签订合同?
    答:可以,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缴纳时限。逾期未缴,招标人可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

  27.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因自身资金链断裂无法履约,是否构成违约?
    答:构成。中标人需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可没收保证金并索赔。

  28.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答: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主张中标无效,并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29. 问:中标通知书是否属于《民法典》中的“合同”形式?
    答:不是。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凭证,但并非合同本身,书面合同才是合同的最终载体。

  30. 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能否要求中标人增加履约保证金比例?
    答:不能,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招标人可能构成强行变更合同,中标人可拒绝。

  31.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现招标人要求的工期不合理,能否拒绝签约?
    答:可以。但需有正当理由(如工期明显违反行业标准),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32. 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的案例中如何认定?
    答:依据(2012)东民初字第1019号等相关案例,该院倾向于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形成合同关系,但需结合具体案情。

  33. 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无法履约,中标人能否要求赔偿间接损失?
    答:可以。若合同成立,中标人可主张预期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34.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能否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
    答:不能,除非招标人同意。否则构成违法转包,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35.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应优先适用哪个文件?
    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澄清文件等,按时间顺序和内容完整性综合判断。

  36. 问:招标人能否以“中标人未按时提交履约保函”为由,解除合同?
    答:可以,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且中标人逾期未交,招标人可视为中标人违约。

  37.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错误,如何处理?
    答:可要求招标人修正,若无法修正且影响价格,中标人可主张合同内容不明确,要求重新协商。

  38. 问:中标通知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答:不具有。中标通知书本身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需通过诉讼或仲裁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39. 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能否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为由,拒绝签约?
    答:可以,但需证明歧义导致双方重大误解,否则可能被视为违约。

  40.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因招标人原因未签订合同,招标人是否需赔偿中标人投标成本?
    答:需要。招标人需赔偿中标人合理的投标成本(如标书费、差旅费、保证金利息等)。

  41. 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何影响?
    答:直接影响合同成立时间、违约责任计算及损失赔偿范围。张家口地区建设工程纠纷中,此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

  42. 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能否以“中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为由,撤销中标?
    答:可以,但需提供证据证明报价确实低于成本,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43.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能否要求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答:可以,但需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若未约定,中标人可要求招标人提供担保,但非强制。

  44.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均未履行,如何处理?
    答:任何一方均可主张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建议协商解决,避免诉讼。

  45.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是否免责?
    答:可部分或全部免责,但需及时通知招标人并提供证明。若未通知,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46. 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能否要求中标人提前支付款项?
    答:不能,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条件。

  47.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的材料标准与招标文件不符,如何处理?
    答:应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招标人改正。若招标人拒绝,中标人可主张合同内容不明确,要求变更或解除。

  48. 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否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答:影响。若合同成立,投标保证金通常转为履约保证金或按约定退还;若合同未成立,保证金应退还(除中标人违约外)。

  49. 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能否以“招标人未披露关联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答:可以,若能证明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恶意串通,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无效。

  50. 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因招标人原因无法开工,中标人能否要求招标人赔偿停工损失?
    答:可以。包括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管理费等,需提供证据。


律师提示: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是合同纠纷领域的难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招标文件条款、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当地司法观点)均会影响判决结果。若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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