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军、武凡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7.27 主办律师:朱英娜

朱英娜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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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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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朱英娜律师,专注婚姻领域,运用类案大数据与精细化证据链,一站式守护高净值家庭核心权益,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主任。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6465号

原告:张秀军,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娜,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凡,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第三人:闫海朋,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第三人: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号B区二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胥文,总经理。

原告张秀军与被告武凡、第三人闫海朋、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秀军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秀军负担。

审判员李伟杰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