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斌、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英娜
主办律师
“ 济南朱英娜律师,专注婚姻领域,运用类案大数据与精细化证据链,一站式守护高净值家庭核心权益,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主任。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6323号
原告:张志斌,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娜,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海信慧园小区二区10号楼1单元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40011303。
法定代表人:孙秋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林,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涵,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蕾,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兆,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原告张志斌与被告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兆、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娜、被告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林、被告刘兆、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蕾、吴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志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刘兆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967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896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系项目总承包,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将该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涉案劳务中的木工承包给刘兆,施工项目为济南远大购物广场一期(B-2地块),地点在槐防区威海路以南,滨州路以下。刘兆承包木工后带领着张志斌及本案第三人等农民工进行施工,2022年元月8日刘兆向张志斌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到张志斌工人工资547425.00伍拾肆万柒仟肆佰贰拾伍元,此工是中建五局,仲达劳务有限公司工地工资,共天数1244个工日X400=497,600元,车费332X150=49800”。出具欠条后,本案刘兆支付26万元,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97,749元。至起诉前尚欠农民工工资89676元没有支付。
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承揽了被告三的部分劳务,与答辩人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欠款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其起诉答辩人主体不适格。2、原告在诉状中也明确欠劳务费的主体为被告三,欠条也是由被告三出具给的原告,欠条中除了部分人工费以外还有部分车费,并不是农民工工资,至于欠条的真实性答辩人也无法核实,答辩人也仅是依据国家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代被告三支付了欠款,即便是原告的劳务费并不是农民工工资,答辩人为了平息原告向有关部门上访施压而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也并不能表明答辩人为承担债务的主体。更何况原告已经书面承诺收到答辩人支付的197749元以后不再向答辩人及中建五局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其处分了自己的权利明确放弃再向答辩人及中建五局主张任何权利。综上,原告关于答辩人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关于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与张志斌无合同关系,原告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向欠款方主张权利。其次,根据原告自己与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承诺书,我方只是代为协调帮助仲达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张志斌班劳务费。第三,根据我方提供的承诺书以及张志斌向济南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班组结算承诺书表明,张志斌系车库木工班组的班组长,其作为劳务承揽人,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根据其与刘兆的欠条表明其中不仅包括劳务费,还包括车费,因此不适用农民工支付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
刘兆辩称,我与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后找的原告干活,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发包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将报酬发放至工人卡上,钱没经我手,欠付数额是原告陈述的数额,但是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协议约定的工程款不够偿付我欠付张志斌工人的劳务费。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承诺书、协议、付款协议、张志斌与刘兆微信聊天记录、农民工投诉案件登记表、班组结算承诺书、班组承包合同、济南远大购物广场一期(B-2地块)二标段项目2#楼及车库土建劳务分包合同、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班组工程量统计表,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4日,总包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与分包单位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达劳务公司)签订《济南远大购物广场一期(B-2地块)二标段项目2#楼及车库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仲达劳务公司承包位于济南市槐荫区××路以南,滨州路以西的远大购物广场工程标段的写字楼、地下商业地下车库的土方工程配合及清槽、外墙立面防水保护层工程等主要分项工程劳务分包,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包方式。
2020年10月13日,甲方仲达劳务公司与乙方刘兆签订《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承包合同(木工班组)》,约定由刘兆承包济南远大购物广场B-2地块2#商务办公楼及车库的柱、梁、板等全部模板工程,甲方委派苟强为工地代表,乙方委派刘兆作为模板分项工程班组负责人。
后刘兆找张志斌等人提供劳务,通过张志斌每天拍工人合照发送至刘兆手机的形式确认用工人数。
刘兆于2022年1月8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张志斌工人工资547425.00元,此工是中建五局仲达劳务有限公司工地工资,共天数1244个工日*400=497600元,车费332*15=49800元。”刘兆在该欠条上签名按手印。欠条出具后,刘兆向张志斌支付26万元,剩余未支付。
后因刘兆未支付张志斌劳务费,张志斌与中建五局,仲达劳务公司协商欠薪事宜,因刘兆联系不上,处于关机状态,一直不见面,张志斌代替刘兆与仲达劳务公司对账,签署2021年底刘兆木工班组工程量(包括2020年)结算单,刘兆木工班组下剩工程款为197749元整,张志斌在结算单上签字捺印,仲达劳务公司在结算单上签章,并载明:“因工程量不对的情况可以随时去对量(刘兆不见面)”。
仲达劳务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出具付款协议,承诺在2022年7月10日前付清在2022年5月14日协议上载明欠张志斌等人工资197749.00元。2022年7月14日,张志斌向仲达劳务公司出具班组结算承诺书,承诺本班组工程量以最终清算比例支付,……如本班组相关人员日后发生劳动纠纷,与仲达劳务集团中建五局远大项目无关,并由本人(张志斌)承担一切后果。……仲达劳务欠张志斌等工人197749元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结清。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刘兆是否应该支付张志斌劳务费及利息;二、仲达劳务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张志斌劳务费及利息;三、中建五局是否应对张志斌主张劳务费及利息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张志斌与刘兆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刘兆与张志斌每日通过微信沟通方式确定用工,且刘兆向张志斌出具欠条并签字捺印,刘兆欠付张志斌劳务费属实,故对于张志斌主张刘兆向张志斌支付劳务费8967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96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零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争议焦点三,本案中张志斌向仲达劳务出具的《班组结算承诺书》中载明“保证工人签名真实有效,工资无漏发、工人无漏签,并于2022年7月14日终止工人劳务合同关系,如本班组相关人员日后发生劳动纠纷,与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远(达)大项目无关,并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该承诺书已载明张志斌认可已与仲达劳务公司结清工资,不再向仲达劳务主张工资,且张志斌与仲达劳务公司、中建五局之间无合同关系,故对于张志斌主张仲达劳务公司、中建五局支付劳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斌支付劳务费89676元;
二、被告刘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斌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896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志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1元,由被告刘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李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丰鑫
书 记 员伊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