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高某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7 主办律师:周玉海

周玉海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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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市
已核验身份
“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10年专注刑事辩护只办刑事案件,依托类案大数据与闭环办案体系,辩护成功率超70%。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5民终3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华,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华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5)豫1525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某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高某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2.5元,减半收取2941.25元,由上诉人高某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熊莉萍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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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李艺璇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