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代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调解成功,原告追回欠款4.7W!

苟振华
主办律师
“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6年、2009年分获南京大学法律大专、本科文凭。2025年再夺A证,实现“C证到A证”的逆袭。 早在2000年,即自发为28户村民打赢不当得利案;2001-2002年代理338户农民集团诉讼,推动基层依法行政。2014年正式执业后,专攻刑辩与维权,曾承办“民族资产”系列诈骗、多起强奸、交通、工伤等重大刑案;亦擅长建设拆迁、融资合同等跨区域民商事纠纷,多次跨省维权成功。 常年担任川陕甘多地政府、学校、社区、村委会公益法律顾问,义务普法惠及万余人。曾获市、县“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5年8月携丰富基层经验与开阔视野,跨省进京加盟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继续践行“为民请命,为国护法”的初心。 ”
原告: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苟振华,四川智力(剑阁)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与被告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某支付原告挖机 劳务费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夏天在被告承包的达州市宣汉县老君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工地上用自己的挖掘机提供复垦作业,工程竣 工后,经原、被告对挖机劳务费进行结算,被告总共应支付原告 挖机劳务费668586.56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77591元,剩 余款项被告未支付。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 以发包方未拨付工程款为由称没钱支付下欠原告的挖机劳务款, 经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 了部分挖机劳务款,下欠50000元至今未付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某于2023年12月31 日前偿还原告余某挖机劳务款47000元;二 、原告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谢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余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本调解书附件载明的法律责任。
原告: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苟振华,四川智力(剑阁)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与被告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某支付原告挖机 劳务费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夏天在被告承包的达州市宣汉县老君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工地上用自己的挖掘机提供复垦作业,工程竣 工后,经原、被告对挖机劳务费进行结算,被告总共应支付原告 挖机劳务费668586.56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77591元,剩 余款项被告未支付。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 以发包方未拨付工程款为由称没钱支付下欠原告的挖机劳务款, 经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 了部分挖机劳务款,下欠50000元至今未付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某于2023年12月31 日前偿还原告余某挖机劳务款47000元;二 、原告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谢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余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本调解书附件载明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