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咨询
李X、吉林XX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9.07 主办律师:何娟
原告(执行案外人):侯X,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X(系侯X妻子),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X,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吉林XX律师。 被告:吉林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奚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吉林XX公司磐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经济技术开XX。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该公司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吉林省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该公司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王XX,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吉林省XX公司经理,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被执行人):王X,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XX。 原告侯X与被告李X、吉林XX公司、吉林XX公司磐石分公司、吉林省XX公司、王XX、王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侯X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X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X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侯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