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办结日期:2025.09.05 主办律师:姜璐明

姜璐明

主办律师

上海中联(深圳)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927451493
深圳
已核验身份

“ 姜律师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方向研究生,熟悉各类争议解决案件,从业期间处理的争议解决案件类型包括房地产类、婚姻家事、股权类、借贷类等,擅长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具体可实操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并已经成功为几十家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

代理律师:姜XX律师---广东XX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件背景   原告骆XX与被告罗XX于2021年1月4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90平方米回迁住宅物业及相关权益以207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依约支付全款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既未完成物业确权手续,也未交付房产。原告遂委托姜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二、姜XX律师代理要点   姜XX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通过以下努力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明确合同性质与标的物属性   指出合同标的实为“回迁权益”而非现房,强调被告对标的物无合法处分权。   论证被告并非物业所有权人,其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违反《民法典》第597条规定。   揭露交易链条的合法性缺陷   通过证据梳理,证明涉案房产仍登记在案外人邹XX名下,且前手买卖均未完成物权转移登记。   引用《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指出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的违法性,主张合同履行不能。   质疑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   指出第三人深圳XX公司并非合法确认的实施主体,其与原告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强调城市更新项目尚未进入拆迁阶段,原告无法实际取得回迁房。   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证明被告隐瞒物业实际为工业厂房的事实,导致原告购买住宅的合同目的落空。   指出被告未完成确权手续、未交付房产,构成根本违约。   紧扣政策与法律原则   结合“住房不炒”政策及深圳市打击回迁房炒作的方针,强化法院对违规交易的否定态度。   三、法院采纳意见与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姜XX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被告无权处分涉案物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判决如下:   确认《房屋转让合同》于2023年1月11日解除;   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0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意义   本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成功揭露了回迁房指标交易中的权属瑕疵和履行风险,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姜XX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庭前准备,为客户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体现了其在房地产与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代理能力。

代理律师:姜XX律师---广东XX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件背景

  原告骆XX与被告罗XX于2021年1月4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90平方米回迁住宅物业及相关权益以207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依约支付全款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既未完成物业确权手续,也未交付房产。原告遂委托姜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二、姜XX律师代理要点

  姜XX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通过以下努力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明确合同性质与标的物属性

  指出合同标的实为“回迁权益”而非现房,强调被告对标的物无合法处分权。

  论证被告并非物业所有权人,其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违反《民法典》第597条规定。

  揭露交易链条的合法性缺陷

  通过证据梳理,证明涉案房产仍登记在案外人邹XX名下,且前手买卖均未完成物权转移登记。

  引用《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指出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的违法性,主张合同履行不能。

  质疑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

  指出第三人深圳XX公司并非合法确认的实施主体,其与原告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强调城市更新项目尚未进入拆迁阶段,原告无法实际取得回迁房。

  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证明被告隐瞒物业实际为工业厂房的事实,导致原告购买住宅的合同目的落空。

  指出被告未完成确权手续、未交付房产,构成根本违约。

  紧扣政策与法律原则

  结合“住房不炒”政策及深圳市打击回迁房炒作的方针,强化法院对违规交易的否定态度。

  三、法院采纳意见与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姜XX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被告无权处分涉案物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判决如下:

  确认《房屋转让合同》于2023年1月11日解除;

  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0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意义

  本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成功揭露了回迁房指标交易中的权属瑕疵和履行风险,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姜XX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庭前准备,为客户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体现了其在房地产与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代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