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宝坻金雅东主任
主办律师
“ 金雅东律师执业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咨询13389085865同微信,来电可免费咨询),系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天津宝坻聪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聪辩律师所立足天津宝坻面向全国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专业的精神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聪辩律师所金雅东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一、提供(离婚、继承、抚养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其他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房屋、厂房租赁纠纷、抵押纠纷;公司法律业务、股东纠纷等)法律咨询、代写诉状、合同等文书、代理仲裁出庭和诉讼出庭等专业法律服务。二、刑事案件接受家属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提供刑事案件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全程辩护(擅长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罪,信用卡诈骗,非法拘禁,绑架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的辩护),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528号 原告A,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XX质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1(系A与高X之子),199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1、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于1990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于1993年后开始同居;当年6月对方怀孕,同年8月1日,我们在老家河北省元氏县XX举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目前居住在93508部队的军产房中,购置XX汽车一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存款亦无共同债务,因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至今,我们处于分居状态,无法XX,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A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对方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3年8月18日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高X系同学,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12月,A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判决书、查询结果、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高X系同学,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A坚持要求离婚,并称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虽进行了沟通,但仍无和好可能,高X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给双方以及孩子一次机会,双方结婚二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人民陪审员 桂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