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与C、舒兰XXXX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广敏
主办律师
“ 陈广敏律师,吉林市人,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在对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形成自己独特的辩护风格,如张某贩卖毒品案 杜某贩卖毒品案,刘某贩毒案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有多起成功案例。如张某贪污案、宋某挪用公款、贪污案等民事诉讼代表性成功案例:李某诉多个债务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四川某公司诉宁夏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陈某安全生产事故赔偿纠纷案等,在本人代理三百余起案件中,获得当事人良好口碑和高度信赖,更树立了良好的律师职业形象,我希望通过法律服务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
A、B与C、舒兰X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597号 原告:B,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A,系A妻子, 原告:A,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兰XX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XX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A、B与被告舒兰XXXX公司、C及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XX土地示范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原告A、B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B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