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A、B与C、舒兰XXXX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7 主办律师:陈广敏

A、B与C、舒兰X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597号 原告:B,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A,系A妻子, 原告:A,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兰XX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XX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A、B与被告舒兰XXXX公司、C及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XX土地示范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原告A、B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B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