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吴建伟

吴建伟

主办律师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
山东省-济南市
已核验身份

“ 吴建伟律师,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13年,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不承接其他各类纠纷,是济南垂直深耕离婚纠纷的专业家事律师。 吴建伟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修,深谙家事案件裁判思路与审判规则。现担任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历下区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济南市妇联婚姻纠纷讲师,长期为高净值客户、家族企业提供婚姻财产风险防控专项指导。其多篇股权分割、跨境财产纠纷专业论文发表于《山东审判》《济南律师》等业内核心刊物。 依托千余件实战案件,其独创家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通过大数据类案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流程,为每起案件提供扎实的判例与数据支撑,精准把控办案风险。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吴建伟律师全权统筹山东泉鲁律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团队专注家事精品案件,不承接跨领域案件。内部设立财产取证、庭审策略、执行攻坚三大专项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并联动资产评估、公证、司法鉴定等合作机构,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高效处理各类复杂家事纠纷。 所有疑难案件均由吴建伟律师亲自研判、出庭把控,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8%,累计办理千万级标的离婚案件超80件,擅长处理家族企业股权分割、资产混同、跨境财产追索、大额财产转移、执行异议等复杂情形。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本人荣获“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至今,吴建伟律师累计主办家事案件836件,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婚内财产分割、撤销婚姻、执行异议之诉等全品类案由,其中千万级标的、跨境资产、股权代持等疑难案件140件,核心典型案例如下(均已脱敏): 案例一:婚内出轨+千万资产转移分割案 男方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存款800万元、隐匿两套房产,涉案总资产1200万元。律师通过法院调查取证锁定资金流向,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涉案资产,依托类案判例论证男方过错及转移财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分得70%夫妻共同财产(840万元),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案例二:家暴+家族股权+涉外财产分割案 女方长期遭受家暴,男方持有家族企业股权,双方名下存有境外资产,涉案总资产3000万元。律师指导固定家暴完整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528号 原告A,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XX质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1(系A与高X之子),199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1、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于1990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于1993年后开始同居;当年6月对方怀孕,同年8月1日,我们在老家河北省元氏县XX举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目前居住在93508部队的军产房中,购置XX汽车一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存款亦无共同债务,因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至今,我们处于分居状态,无法XX,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A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对方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3年8月18日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高X系同学,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12月,A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判决书、查询结果、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高X系同学,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A坚持要求离婚,并称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虽进行了沟通,但仍无和好可能,高X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给双方以及孩子一次机会,双方结婚二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人民陪审员  桂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