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吴建伟

吴建伟

主办律师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
山东省-济南市
已核验身份

“ 吴建伟律师,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13年,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不承接其他各类纠纷,是济南垂直深耕离婚纠纷的专业家事律师。 吴建伟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修,深谙家事案件裁判思路与审判规则。现担任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历下区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济南市妇联婚姻纠纷讲师,长期为高净值客户、家族企业提供婚姻财产风险防控专项指导。其多篇股权分割、跨境财产纠纷专业论文发表于《山东审判》《济南律师》等业内核心刊物。 依托千余件实战案件,其独创家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通过大数据类案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流程,为每起案件提供扎实的判例与数据支撑,精准把控办案风险。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吴建伟律师全权统筹山东泉鲁律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团队专注家事精品案件,不承接跨领域案件。内部设立财产取证、庭审策略、执行攻坚三大专项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并联动资产评估、公证、司法鉴定等合作机构,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高效处理各类复杂家事纠纷。 所有疑难案件均由吴建伟律师亲自研判、出庭把控,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8%,累计办理千万级标的离婚案件超80件,擅长处理家族企业股权分割、资产混同、跨境财产追索、大额财产转移、执行异议等复杂情形。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本人荣获“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至今,吴建伟律师累计主办家事案件836件,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婚内财产分割、撤销婚姻、执行异议之诉等全品类案由,其中千万级标的、跨境资产、股权代持等疑难案件140件,核心典型案例如下(均已脱敏): 案例一:婚内出轨+千万资产转移分割案 男方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存款800万元、隐匿两套房产,涉案总资产1200万元。律师通过法院调查取证锁定资金流向,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涉案资产,依托类案判例论证男方过错及转移财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分得70%夫妻共同财产(840万元),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案例二:家暴+家族股权+涉外财产分割案 女方长期遭受家暴,男方持有家族企业股权,双方名下存有境外资产,涉案总资产3000万元。律师指导固定家暴完整 ”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C与被申请人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X、A、B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A针对B、C、D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A承担,理由为:(一)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本案并非A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诉状所述严重失实,(二)诉争房产并非A一人承租,A、B、C也是共同承租、居住权人,2002年重新承租房屋至今,A一直作为共同承租人在此居住,A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承租、居住权,(三)案由不正确,诉争房产为政府所有,房管所管理,A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承租、居住权受到侵害,应以排除妨碍提起诉讼,而无权要求返还,其诉权不符合返还原物案由的要求,(四)诉讼主体错误,A2002年重新承租后,从未在诉争房产居住过,A不应以其为被告,法院判决A承担诉讼义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A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002年修建房屋时,协议载明系由A出资,相应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亦以A名义签署,现A主张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A是B新的共同居住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起诉是否为A真实、自愿意思表示问题,A本人在二审审理中到庭接受询问,对其起诉事实、房屋坐落及诉讼请求表述清楚,并未提出起诉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改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宋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