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吴建伟

吴建伟

主办律师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
山东省-济南市
已核验身份

“ 吴建伟律师,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13年,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不承接其他各类纠纷,是济南垂直深耕离婚纠纷的专业家事律师。 吴建伟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修,深谙家事案件裁判思路与审判规则。现担任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历下区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济南市妇联婚姻纠纷讲师,长期为高净值客户、家族企业提供婚姻财产风险防控专项指导。其多篇股权分割、跨境财产纠纷专业论文发表于《山东审判》《济南律师》等业内核心刊物。 依托千余件实战案件,其独创家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通过大数据类案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流程,为每起案件提供扎实的判例与数据支撑,精准把控办案风险。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吴建伟律师全权统筹山东泉鲁律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团队专注家事精品案件,不承接跨领域案件。内部设立财产取证、庭审策略、执行攻坚三大专项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并联动资产评估、公证、司法鉴定等合作机构,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高效处理各类复杂家事纠纷。 所有疑难案件均由吴建伟律师亲自研判、出庭把控,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8%,累计办理千万级标的离婚案件超80件,擅长处理家族企业股权分割、资产混同、跨境财产追索、大额财产转移、执行异议等复杂情形。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本人荣获“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至今,吴建伟律师累计主办家事案件836件,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婚内财产分割、撤销婚姻、执行异议之诉等全品类案由,其中千万级标的、跨境资产、股权代持等疑难案件140件,核心典型案例如下(均已脱敏): 案例一:婚内出轨+千万资产转移分割案 男方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存款800万元、隐匿两套房产,涉案总资产1200万元。律师通过法院调查取证锁定资金流向,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涉案资产,依托类案判例论证男方过错及转移财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分得70%夫妻共同财产(840万元),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案例二:家暴+家族股权+涉外财产分割案 女方长期遭受家暴,男方持有家族企业股权,双方名下存有境外资产,涉案总资产3000万元。律师指导固定家暴完整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 原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在双方协商好办婚礼的日子,被告借机向我索要彩礼100000元,属买卖婚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仍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及8900元的白金戒指一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上次A起诉离婚后,原告没有做任何的和好工作,也找到我方家中,出言辱骂我方,也没有念及夫妻情分,所以我同意离婚,关于10万元彩礼,在上次庭审已经核实,是与媒人和当事人协商好的,是由于双方发生争议,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是为了表示男方的诚意,但是原告并没有寻求和好,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多次给我方当事人发短信,言辞不堪入目,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因订婚原告A给被告B购买一枚8900元的白金戒指,2013年9月20日原告A向被告程×支付彩礼钱58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彩礼问题产生争议,致使二人未能如期举行婚礼, 2014年10月10日,原告A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A购买商品房一套(为期房,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物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A亦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上陈述无法认定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白金戒指系原告A为被告B购买用于订婚的,现双方已经登记,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二是购房款的分割,原告A于二人登记结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于双方登记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被告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被告B返还原告A彩礼钱五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A支付被告B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