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吴允波

吴允波

主办律师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
山东省-济南市
已核验身份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吴允波律师,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13年,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不承接其他各类纠纷,是济南本地极致垂直深耕离婚纠纷的专业家事律师。 吴允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修,精通家事案件审判逻辑与裁判尺度。现任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历下区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济南市妇联婚姻纠纷专职讲师,长期为家族企业、高净值家庭、私人银行客群提供婚姻财产风险隔离、资产证据固化专项法律服务。深耕实务同时专注专业研究,多篇关于股权分割、跨境婚姻财产争议的专业论文刊发于《山东审判》《济南律师》等业内核心刊物。 依托千余件家事案件实战经验,其独创家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以大数据类案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流程,为每一起案件提供扎实判例支撑,精准规避办案风险、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吴允波律师全权统筹山东泉鲁律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律所坚持精品化垂直发展,不承接跨领域杂案。团队内设财产取证、庭审策略、执行攻坚三大专项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并长期联动资产评估、公证、司法鉴定等权威机构,与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高效处置各类复杂家事疑难问题。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吴允波律师亲自研判方案、梳理证据、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8%,累计办理千万级标的离婚案件超80件,擅长处理家族企业股权分割、夫妻资产混同、跨境财产追索、大额财产隐匿转移、家事执行异议等高端复杂案由。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吴允波律师荣获“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至今,吴允波律师累计主办各类婚姻家事案件836件,覆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婚内财产分割、婚姻撤销、家事执行异议之诉等全品类案由,其中千万级标的、跨境资产、股权代持穿透等疑难复杂案件140件,三则脱敏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婚内出轨+千万资产转移分割案 男方婚内出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存款800万元、隐匿两套婚后房产,涉案总资产1200万元。律师通过法院调查取证锁定全部资金流向,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涉案资产,依托大数据类案判例充分论证男方过错及恶意转移财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分得70%夫妻共同财产(840万元),成功争取婚生子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案例二:家暴+家族股权+涉外财产分割案 女方长期遭受男方家暴,男方持有家族企业核心股权,双方名下存有境外存款资产,涉案总资产3000万元。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整固定家暴报警记录、诊疗证明 ”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C与被申请人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X、A、B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A针对B、C、D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A承担,理由为:(一)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本案并非A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诉状所述严重失实,(二)诉争房产并非A一人承租,A、B、C也是共同承租、居住权人,2002年重新承租房屋至今,A一直作为共同承租人在此居住,A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承租、居住权,(三)案由不正确,诉争房产为政府所有,房管所管理,A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承租、居住权受到侵害,应以排除妨碍提起诉讼,而无权要求返还,其诉权不符合返还原物案由的要求,(四)诉讼主体错误,A2002年重新承租后,从未在诉争房产居住过,A不应以其为被告,法院判决A承担诉讼义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A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002年修建房屋时,协议载明系由A出资,相应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亦以A名义签署,现A主张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A是B新的共同居住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起诉是否为A真实、自愿意思表示问题,A本人在二审审理中到庭接受询问,对其起诉事实、房屋坐落及诉讼请求表述清楚,并未提出起诉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改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宋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