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内的财产归属约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办结日期:2017.09.29 主办律师:吴允波

吴允波

主办律师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
山东省-济南市
已核验身份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吴允波律师,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13年,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不承接其他各类纠纷,是济南本地极致垂直深耕离婚纠纷的专业家事律师。 吴允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修,精通家事案件审判逻辑与裁判尺度。现任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历下区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济南市妇联婚姻纠纷专职讲师,长期为家族企业、高净值家庭、私人银行客群提供婚姻财产风险隔离、资产证据固化专项法律服务。深耕实务同时专注专业研究,多篇关于股权分割、跨境婚姻财产争议的专业论文刊发于《山东审判》《济南律师》等业内核心刊物。 依托千余件家事案件实战经验,其独创家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以大数据类案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流程,为每一起案件提供扎实判例支撑,精准规避办案风险、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吴允波律师全权统筹山东泉鲁律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律所坚持精品化垂直发展,不承接跨领域杂案。团队内设财产取证、庭审策略、执行攻坚三大专项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并长期联动资产评估、公证、司法鉴定等权威机构,与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高效处置各类复杂家事疑难问题。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吴允波律师亲自研判方案、梳理证据、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8%,累计办理千万级标的离婚案件超80件,擅长处理家族企业股权分割、夫妻资产混同、跨境财产追索、大额财产隐匿转移、家事执行异议等高端复杂案由。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吴允波律师荣获“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至今,吴允波律师累计主办各类婚姻家事案件836件,覆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婚内财产分割、婚姻撤销、家事执行异议之诉等全品类案由,其中千万级标的、跨境资产、股权代持穿透等疑难复杂案件140件,三则脱敏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婚内出轨+千万资产转移分割案 男方婚内出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存款800万元、隐匿两套婚后房产,涉案总资产1200万元。律师通过法院调查取证锁定全部资金流向,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涉案资产,依托大数据类案判例充分论证男方过错及恶意转移财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分得70%夫妻共同财产(840万元),成功争取婚生子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案例二:家暴+家族股权+涉外财产分割案 女方长期遭受男方家暴,男方持有家族企业核心股权,双方名下存有境外存款资产,涉案总资产3000万元。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整固定家暴报警记录、诊疗证明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