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鹏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赵鹏律师,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争议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5年,自实习期即锚定劳动争议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5年间,赵鹏律师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劳动争议以外案件,实现100%资源垂直聚焦。赵鹏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实务等细分方向,为日后的专业深耕奠定理论基础。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赵鹏律师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研析,积累了丰富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赵鹏律师曾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实习法官助理,深度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全流程,对郑州及河南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证据规则及调解策略有精准把握。2021年,赵鹏律师获评律所“优秀新人律师”,其专业能力与办案成效获得行业认可。基于大量实战经验,赵鹏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劳动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赵鹏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郑州本地商会、企业HR部门讲授“企业用工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专题,并主笔撰写《郑州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指引》等内部专业资料,持续输出劳动争议领域实务研究成果。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专项团队,由赵鹏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劳动争议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赛道案件)。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咨询组、仲裁与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及河南省各级劳动仲裁委、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赵鹏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客户核心诉求实现率超9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达百万元以上的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超过15件,涉及企业高管、跨区域、多主体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成功处理多起企业股权激励与劳动关系认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工伤认定与赔偿等复合型纠纷。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赵鹏律师及其团队获评“郑州优秀劳动争议专业团队”,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赵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劳动争议案件10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35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5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15件,竞业限制纠纷10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8件,其他类型案件7件。其中,涉及企业高管、跨区域、多主体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占比28%。 典型案例一:企业高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企业高管、涉案金额50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郑州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46万元,全额支持委托人核心诉求。 典型案例二:在职员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20万元、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争议、工资条缺失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风险前置筛查、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郑州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18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企业高管竞业限制争议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企业高管、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未支付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郑州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0万元,驳回企业全部违约金诉请。 典型案例四:工伤认定与赔偿纠纷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个人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涉案金额2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风险前置筛查、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郑州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万元,全额支持委托人核心诉求。 典型案例五:企业高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企业高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涉案金额1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郑州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赵鹏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仲裁或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赵鹏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封、定制锦旗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5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6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被企业违法辞退、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社保、工伤认定难、竞业限制争议或企业高管劳动纠纷,欢迎预约郑州市经开区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线下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郑州赵鹏劳动争议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系。 ”
A与B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3民终13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XX0112民初26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A、被上诉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依法追究A、B的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A、B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系樊×婶婶,双方串通伪造借条,除此之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关系真实存在,A在离婚诉讼中并未主张借款,离婚诉讼中法院也未认定樊×提交的借条有效,并且,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应支付利息的情形,A、B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综上,A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A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A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樊×、B偿还A借款本金45000元以及自2015年4月1日起一年的利息10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樊×、B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彩礼问题产生争议,未能如期举行婚礼,2014年10月10日,樊×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购买商品房一套(系期房,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为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2016年1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A与B虽于登记结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于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因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故判决A与B离婚,A返还樊×彩礼钱58000元,樊×支付程×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49958.5元,A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XX提出上诉,(2016)XX03民终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另查,2015年4月1日,A向B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记载:“今借A现金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用于固安交首付,欠款人:A,”一审庭审中,A称自与B订婚后就没有工作,所有购房款及房贷款均系向亲戚所借,本案借款用于支付2015年4月6日交纳的购房款40000元及后期房贷,A称不知晓本案借款事实,也不知晓所有购房款和房贷款的来源,A称自2014年10月底就辞职没有工作,未支付过所购买房屋的任何款项,故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1日,A向B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认定A与B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A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对A要求B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A与B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A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间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现A要求B支付自借款之日2015年4月1日起一年的利息1087元,经一审法院核算,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2135元,A请求的利息未超出该约定,故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现一审法院支持A给付李×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08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A向B所借款项发生在与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未举证证明本案符合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虽A在一审庭审中否认支付过购房款,但在(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民事判决书中,A主张分割购房款并已经进行了分割,前后所述不符,故一审法院对A所述不予采信,现A要求B作为樊×之妻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支持A、B偿还李×借款本金45000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08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一审法院判决:A、B偿还李×借款本金45000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0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A与B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2.上述债务是否应由B与C共同偿还, 关于A与B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问题,A依据涉案《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向A实际出借借款45000元,要求A、程×偿还所欠借款,A主张本案借款的形成是为了支付购房首付款,从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以及金额与其所主张的借款用途能够相互印证,且鉴于A认可本案《借条》的真实性,故A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相互印证,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说明A主张的存在真实借款关系的事实具有较高的盖然性,一审法院在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的基础上,认定A、B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关于程×是否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欠条出具时间在A与B登记结婚之后,所涉借款也均是发生于樊×与A关系存续期间,A提供了证据佐证借款的形成和给付过程,A上诉主张B与C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本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A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应为A与B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A与B共同偿还, 对于A所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借条中虽未载明利息,但借款人A认可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现A主张的利息数额并未超过上述约定,一审法院对其相应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宋 晖 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雅竺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