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诉B离婚纠纷一案
杨金德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杨金德律师,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6年,始终深耕刑事辩护单一垂直领域,执业以来专注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绝不承接非刑事类案件,深耕刑辩一线、专注精细辩护。杨金德律师毕业于知名政法院校,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武汉司法系统完成长期实务研修,深度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研判工作,深谙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积累了成熟的司法裁判思维与精细化程序辩护经验。 杨金德律师现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受聘武汉市多区检察机关听证咨询律师,长期担任高校法学院实务授课导师,常态化为湖北省内各大企业、商会开展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控专题普法讲座。深耕刑辩实务的同时,深耕理论研究,撰写的《经济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刑事证据瑕疵的补正与排除实务研究》等多篇专业论文刊发于省级法治核心刊物,是湖北本地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能力的资深刑辩实务专家。结合千余起办案经验,杨金德律师打磨形成专属精细化刑事辩护办案体系,以类案大数据研判、瑕疵证据排查、完整证据链搭建、庭审精准质证辩论、全阶段风险前置防控为五大核心办案标准,确保每一起案件均依托判例支撑、法律依据、证据闭环实现有效辩护。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杨金德律师担任首席负责人、案件最终决策者,全权统筹团队所有刑事案件办理。律所全员聚焦刑事辩护赛道,100%资源倾斜刑事案件办理,不涉足民事、商事、行政等跨领域业务。团队内部精细化分工,设立侦查阶段取证组、审查起诉合规辩护组、庭审攻坚与抗诉组,配备专职资深律师4名、专职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同时与省内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专业调解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搭建起与公安、检察、法院常态化高效对接的办案协同通道。 团队所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均由杨金德律师亲自牵头研判、类案检索、出庭质证、核心辩论,团队核心辩护意见司法采纳率稳定在75%以上。执业至今,主导办理千万级涉案金额经济犯罪、多主体交叉涉案、涉企刑事风险、再审抗诉、重大疑难复核案件超60件。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果与专业口碑,杨金德律师获评“武汉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律所获评“湖北省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专业实力获得行业与司法机关双重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杨金德律师执业16年来,累计主办各类刑事案件283件,案由覆盖各类常见及重大疑难刑事犯罪,细分办案数据清晰详实:诈骗罪类案件78件,合同诈骗罪案件3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25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18件,贩卖毒品罪案件15件,危险驾驶罪案件20件,开设赌场罪案件12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83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涉企刑事犯罪、多主体交叉涉案、再审抗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2件,无罪、不起诉、缓刑、大幅减刑成功案例占比极高。 典型案例一:周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万元)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300万元、虚构项目骗取投资款、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全面调查取证、提交专业《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精准出庭质证、针对性庭审辩论、出具权威类案检索报告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当事人实质无罪 典型案例二:林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800万元)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800万元、民事合同纠纷被刑事追责、指控合同诈骗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全方位调查取证、搭建完整无罪证据链、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案情、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庭审可视化辩护呈现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依法不起诉、当事人无罪结案 典型案例三: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2000万元、平台区域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罪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全案风险前置筛查、大数据类案检索比对、精准庭审辩论、有效量刑协商沟通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成功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当事人无需收监服刑 典型案例四:李某贩卖毒品案(冰毒50克)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冰毒50克、重罪指控、法定量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细致调查取证、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精准庭审质证击穿控方瑕疵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变更为轻罪、刑期从7年大幅降至2年半 典型案例五:刘某危险驾驶案(醉驾) - 案件情节关键词:醉驾涉案、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无违法前科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案件风险前置筛查、积极组织沟通调解、类案检索精准辩护、庭审针对性辩论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无需收监执行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杨金德律师长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深耕涉企刑事辩护与高端个人刑事风险防控。针对高端客户极致的隐私保护与办案结果需求,团队建立严苛的全流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专人保管,配备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所有案情沟通、方案研讨、非公开调解均实行私密对接,全程专属办案专员跟进,杜绝案情外泄。 团队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闭环服务:免费提供前期全案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规避;办案全程24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通过诉前沟通、合规谈判降低当事人司法损耗;案件判决后持续跟进执行阶段事宜,结案后终身提供法律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同步、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普遍存在的焦虑、恐慌情绪,杨金德律师擅长将专业法律术语通俗化解读,兼顾案件辩护与当事人情绪疏导,柔性化解法律冲突,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带来的次生伤害。 口碑与业绩真实可查: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8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3封、定制锦旗38面;执业期间承办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3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0万元。众多企业主、高净值当事人结案后长期续约私人刑事法律顾问,武汉本地多家商会、高端圈层定点推荐,凭借专业、靠谱、保密、高效的服务,构筑起稳固的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被采取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欢迎预约武汉市武昌区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杨金德律师专属定制化刑事辩护法律方案。搜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杨金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24小时内专人对接、快速响应。 ”
A上诉赵X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民终4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1982年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1(曾用名A2),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原审法院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0日生一女赵×3,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原告曾于2015年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这半年原、被告关系持续恶化,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被告依照3000元/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A向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性,且不满足分居两年的条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须一次性支付孩子到十八岁的抚养费,每月按照5000元计算;被告离婚后没有住房,原告须给予被告生活帮助;原告诽谤被告,抛弃妻子,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育有一女赵×3,A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2月4日向石景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此次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 经查,2015年7月9日,原、被告之婚生女A在法院诉原告抚育费纠纷;2015年7月14日,被告以原告犯诽谤罪在本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7月23日,原告以被告犯诽谤罪在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7月29日,被告诉原告及案外人其他合同纠纷;上述事实及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照片、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各项证据材料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告知被告将二人共居房产出卖, 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夫妻无共同房产、车辆、存款,被告提出原告公司有盈利,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提出原告婚前在西安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对于还贷数额及还贷方式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完税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照片复印件、聊天记录、短信记录、(2015)石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婚生女A3不满三周岁,且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法院结合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原则,认为应由被告继续抚养A;关于A的抚养费,原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法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综合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教育水平和生活水平,酌定原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主张其离婚后无住房,要求原告给予适当帮助与补偿,法院对此酌定为8000元;被告主张原告给付损害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1与A离婚;二、婚生女赵×3由A抚养;三、赵×1于每月二十五号前给付赵×3抚养费两千元(自二零一六年六月起至赵×3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四、赵×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A八千元;五、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A不服,以A1抛妻弃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恶意破坏婚姻家庭,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A作为过错方,应该给予上诉人相应的损害赔偿;一审判决赵×1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1名下有房有车,A1有能力也应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用其财物折抵;一审判决A1给付的帮助费数额过低,应该给付我两万元;孩子现在由我一个人照顾,为孩子上学方便,要求孩子改成我的姓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A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并对所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A与B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是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发展至无法调和,故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就A上诉称B1抛妻弃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恶意破坏婚姻家庭,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A作为过错方,应该给予上诉人相应的损害赔偿一节,A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针对A的生活状况,一审法院已判决A1给付B相应的帮助费,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一审判决赵×1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一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上述情况,A每月给付赵×3抚养费两千元并无不当,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1名下有房有车,A1有能力也应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用其财物折抵一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A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一审判决赵×1给付的帮助费数额过低,应该给付两万元一节,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A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孩子现在由其一人照顾,为孩子上学方便,要求孩子改姓一节,A在一审并未提出此项主张,且A1在二审中就此无法调解,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法直接作出处理,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1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