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杨金德

杨金德

主办律师

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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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
已核验身份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杨金德律师,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6年,始终深耕刑事辩护单一垂直领域,执业以来专注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绝不承接非刑事类案件,深耕刑辩一线、专注精细辩护。杨金德律师毕业于知名政法院校,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武汉司法系统完成长期实务研修,深度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研判工作,深谙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积累了成熟的司法裁判思维与精细化程序辩护经验。 杨金德律师现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受聘武汉市多区检察机关听证咨询律师,长期担任高校法学院实务授课导师,常态化为湖北省内各大企业、商会开展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控专题普法讲座。深耕刑辩实务的同时,深耕理论研究,撰写的《经济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刑事证据瑕疵的补正与排除实务研究》等多篇专业论文刊发于省级法治核心刊物,是湖北本地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能力的资深刑辩实务专家。结合千余起办案经验,杨金德律师打磨形成专属精细化刑事辩护办案体系,以类案大数据研判、瑕疵证据排查、完整证据链搭建、庭审精准质证辩论、全阶段风险前置防控为五大核心办案标准,确保每一起案件均依托判例支撑、法律依据、证据闭环实现有效辩护。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杨金德律师担任首席负责人、案件最终决策者,全权统筹团队所有刑事案件办理。律所全员聚焦刑事辩护赛道,100%资源倾斜刑事案件办理,不涉足民事、商事、行政等跨领域业务。团队内部精细化分工,设立侦查阶段取证组、审查起诉合规辩护组、庭审攻坚与抗诉组,配备专职资深律师4名、专职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同时与省内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专业调解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搭建起与公安、检察、法院常态化高效对接的办案协同通道。 团队所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均由杨金德律师亲自牵头研判、类案检索、出庭质证、核心辩论,团队核心辩护意见司法采纳率稳定在75%以上。执业至今,主导办理千万级涉案金额经济犯罪、多主体交叉涉案、涉企刑事风险、再审抗诉、重大疑难复核案件超60件。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果与专业口碑,杨金德律师获评“武汉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律所获评“湖北省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专业实力获得行业与司法机关双重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杨金德律师执业16年来,累计主办各类刑事案件283件,案由覆盖各类常见及重大疑难刑事犯罪,细分办案数据清晰详实:诈骗罪类案件78件,合同诈骗罪案件3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25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18件,贩卖毒品罪案件15件,危险驾驶罪案件20件,开设赌场罪案件12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83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涉企刑事犯罪、多主体交叉涉案、再审抗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2件,无罪、不起诉、缓刑、大幅减刑成功案例占比极高。 典型案例一:周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万元)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300万元、虚构项目骗取投资款、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全面调查取证、提交专业《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精准出庭质证、针对性庭审辩论、出具权威类案检索报告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当事人实质无罪 典型案例二:林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800万元)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800万元、民事合同纠纷被刑事追责、指控合同诈骗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全方位调查取证、搭建完整无罪证据链、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案情、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庭审可视化辩护呈现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依法不起诉、当事人无罪结案 典型案例三: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2000万元、平台区域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罪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全案风险前置筛查、大数据类案检索比对、精准庭审辩论、有效量刑协商沟通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成功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当事人无需收监服刑 典型案例四:李某贩卖毒品案(冰毒50克)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冰毒50克、重罪指控、法定量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细致调查取证、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精准庭审质证击穿控方瑕疵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变更为轻罪、刑期从7年大幅降至2年半 典型案例五:刘某危险驾驶案(醉驾) - 案件情节关键词:醉驾涉案、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无违法前科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案件风险前置筛查、积极组织沟通调解、类案检索精准辩护、庭审针对性辩论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无需收监执行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杨金德律师长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深耕涉企刑事辩护与高端个人刑事风险防控。针对高端客户极致的隐私保护与办案结果需求,团队建立严苛的全流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专人保管,配备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所有案情沟通、方案研讨、非公开调解均实行私密对接,全程专属办案专员跟进,杜绝案情外泄。 团队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闭环服务:免费提供前期全案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规避;办案全程24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通过诉前沟通、合规谈判降低当事人司法损耗;案件判决后持续跟进执行阶段事宜,结案后终身提供法律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同步、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普遍存在的焦虑、恐慌情绪,杨金德律师擅长将专业法律术语通俗化解读,兼顾案件辩护与当事人情绪疏导,柔性化解法律冲突,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带来的次生伤害。 口碑与业绩真实可查: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8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3封、定制锦旗38面;执业期间承办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3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0万元。众多企业主、高净值当事人结案后长期续约私人刑事法律顾问,武汉本地多家商会、高端圈层定点推荐,凭借专业、靠谱、保密、高效的服务,构筑起稳固的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被采取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欢迎预约武汉市武昌区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杨金德律师专属定制化刑事辩护法律方案。搜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杨金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24小时内专人对接、快速响应。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 原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在双方协商好办婚礼的日子,被告借机向我索要彩礼100000元,属买卖婚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仍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及8900元的白金戒指一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上次A起诉离婚后,原告没有做任何的和好工作,也找到我方家中,出言辱骂我方,也没有念及夫妻情分,所以我同意离婚,关于10万元彩礼,在上次庭审已经核实,是与媒人和当事人协商好的,是由于双方发生争议,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是为了表示男方的诚意,但是原告并没有寻求和好,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多次给我方当事人发短信,言辞不堪入目,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因订婚原告A给被告B购买一枚8900元的白金戒指,2013年9月20日原告A向被告程×支付彩礼钱58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彩礼问题产生争议,致使二人未能如期举行婚礼, 2014年10月10日,原告A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A购买商品房一套(为期房,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物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A亦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上陈述无法认定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白金戒指系原告A为被告B购买用于订婚的,现双方已经登记,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二是购房款的分割,原告A于二人登记结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于双方登记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被告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被告B返还原告A彩礼钱五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A支付被告B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