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金德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杨金德律师,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6年,始终深耕刑事辩护单一垂直领域,执业以来专注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绝不承接非刑事类案件,深耕刑辩一线、专注精细辩护。杨金德律师毕业于知名政法院校,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武汉司法系统完成长期实务研修,深度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研判工作,深谙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积累了成熟的司法裁判思维与精细化程序辩护经验。 杨金德律师现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受聘武汉市多区检察机关听证咨询律师,长期担任高校法学院实务授课导师,常态化为湖北省内各大企业、商会开展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控专题普法讲座。深耕刑辩实务的同时,深耕理论研究,撰写的《经济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刑事证据瑕疵的补正与排除实务研究》等多篇专业论文刊发于省级法治核心刊物,是湖北本地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能力的资深刑辩实务专家。结合千余起办案经验,杨金德律师打磨形成专属精细化刑事辩护办案体系,以类案大数据研判、瑕疵证据排查、完整证据链搭建、庭审精准质证辩论、全阶段风险前置防控为五大核心办案标准,确保每一起案件均依托判例支撑、法律依据、证据闭环实现有效辩护。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杨金德律师担任首席负责人、案件最终决策者,全权统筹团队所有刑事案件办理。律所全员聚焦刑事辩护赛道,100%资源倾斜刑事案件办理,不涉足民事、商事、行政等跨领域业务。团队内部精细化分工,设立侦查阶段取证组、审查起诉合规辩护组、庭审攻坚与抗诉组,配备专职资深律师4名、专职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同时与省内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专业调解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搭建起与公安、检察、法院常态化高效对接的办案协同通道。 团队所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均由杨金德律师亲自牵头研判、类案检索、出庭质证、核心辩论,团队核心辩护意见司法采纳率稳定在75%以上。执业至今,主导办理千万级涉案金额经济犯罪、多主体交叉涉案、涉企刑事风险、再审抗诉、重大疑难复核案件超60件。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果与专业口碑,杨金德律师获评“武汉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律所获评“湖北省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专业实力获得行业与司法机关双重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杨金德律师执业16年来,累计主办各类刑事案件283件,案由覆盖各类常见及重大疑难刑事犯罪,细分办案数据清晰详实:诈骗罪类案件78件,合同诈骗罪案件3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25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18件,贩卖毒品罪案件15件,危险驾驶罪案件20件,开设赌场罪案件12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83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涉企刑事犯罪、多主体交叉涉案、再审抗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2件,无罪、不起诉、缓刑、大幅减刑成功案例占比极高。 典型案例一:周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万元)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300万元、虚构项目骗取投资款、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全面调查取证、提交专业《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精准出庭质证、针对性庭审辩论、出具权威类案检索报告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当事人实质无罪 典型案例二:林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800万元)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800万元、民事合同纠纷被刑事追责、指控合同诈骗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全方位调查取证、搭建完整无罪证据链、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案情、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庭审可视化辩护呈现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依法不起诉、当事人无罪结案 典型案例三: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2000万元、平台区域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罪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全案风险前置筛查、大数据类案检索比对、精准庭审辩论、有效量刑协商沟通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成功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当事人无需收监服刑 典型案例四:李某贩卖毒品案(冰毒50克)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冰毒50克、重罪指控、法定量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细致调查取证、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精准庭审质证击穿控方瑕疵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变更为轻罪、刑期从7年大幅降至2年半 典型案例五:刘某危险驾驶案(醉驾) - 案件情节关键词:醉驾涉案、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无违法前科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案件风险前置筛查、积极组织沟通调解、类案检索精准辩护、庭审针对性辩论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无需收监执行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杨金德律师长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深耕涉企刑事辩护与高端个人刑事风险防控。针对高端客户极致的隐私保护与办案结果需求,团队建立严苛的全流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专人保管,配备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所有案情沟通、方案研讨、非公开调解均实行私密对接,全程专属办案专员跟进,杜绝案情外泄。 团队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闭环服务:免费提供前期全案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规避;办案全程24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通过诉前沟通、合规谈判降低当事人司法损耗;案件判决后持续跟进执行阶段事宜,结案后终身提供法律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同步、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普遍存在的焦虑、恐慌情绪,杨金德律师擅长将专业法律术语通俗化解读,兼顾案件辩护与当事人情绪疏导,柔性化解法律冲突,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带来的次生伤害。 口碑与业绩真实可查: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8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3封、定制锦旗38面;执业期间承办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3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0万元。众多企业主、高净值当事人结案后长期续约私人刑事法律顾问,武汉本地多家商会、高端圈层定点推荐,凭借专业、靠谱、保密、高效的服务,构筑起稳固的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被采取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欢迎预约武汉市武昌区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杨金德律师专属定制化刑事辩护法律方案。搜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杨金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24小时内专人对接、快速响应。 ”
A与B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3民终13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XX0112民初26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A、被上诉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依法追究A、B的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A、B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系樊×婶婶,双方串通伪造借条,除此之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关系真实存在,A在离婚诉讼中并未主张借款,离婚诉讼中法院也未认定樊×提交的借条有效,并且,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应支付利息的情形,A、B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综上,A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A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A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樊×、B偿还A借款本金45000元以及自2015年4月1日起一年的利息10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樊×、B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彩礼问题产生争议,未能如期举行婚礼,2014年10月10日,樊×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购买商品房一套(系期房,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为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2016年1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A与B虽于登记结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于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因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故判决A与B离婚,A返还樊×彩礼钱58000元,樊×支付程×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49958.5元,A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XX提出上诉,(2016)XX03民终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另查,2015年4月1日,A向B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记载:“今借A现金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用于固安交首付,欠款人:A,”一审庭审中,A称自与B订婚后就没有工作,所有购房款及房贷款均系向亲戚所借,本案借款用于支付2015年4月6日交纳的购房款40000元及后期房贷,A称不知晓本案借款事实,也不知晓所有购房款和房贷款的来源,A称自2014年10月底就辞职没有工作,未支付过所购买房屋的任何款项,故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1日,A向B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认定A与B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A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对A要求B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A与B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A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间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现A要求B支付自借款之日2015年4月1日起一年的利息1087元,经一审法院核算,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2135元,A请求的利息未超出该约定,故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现一审法院支持A给付李×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08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A向B所借款项发生在与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未举证证明本案符合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虽A在一审庭审中否认支付过购房款,但在(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民事判决书中,A主张分割购房款并已经进行了分割,前后所述不符,故一审法院对A所述不予采信,现A要求B作为樊×之妻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支持A、B偿还李×借款本金45000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08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一审法院判决:A、B偿还李×借款本金45000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0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A与B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2.上述债务是否应由B与C共同偿还, 关于A与B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问题,A依据涉案《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向A实际出借借款45000元,要求A、程×偿还所欠借款,A主张本案借款的形成是为了支付购房首付款,从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以及金额与其所主张的借款用途能够相互印证,且鉴于A认可本案《借条》的真实性,故A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相互印证,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说明A主张的存在真实借款关系的事实具有较高的盖然性,一审法院在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的基础上,认定A、B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关于程×是否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欠条出具时间在A与B登记结婚之后,所涉借款也均是发生于樊×与A关系存续期间,A提供了证据佐证借款的形成和给付过程,A上诉主张B与C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本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A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应为A与B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A与B共同偿还, 对于A所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借条中虽未载明利息,但借款人A认可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现A主张的利息数额并未超过上述约定,一审法院对其相应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宋 晖 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雅竺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