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毅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卢毅律师,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13年,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不承接其他各类纠纷,是济南本地极致垂直深耕离婚纠纷的专业家事律师。 卢毅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修,精通家事案件审判逻辑与裁判尺度。现任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历下区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济南市妇联婚姻纠纷专职讲师,长期为家族企业、高净值家庭、私人银行客群提供婚姻财产风险隔离、资产证据固化专项法律服务。深耕实务同时专注专业研究,多篇关于股权分割、跨境婚姻财产争议的专业论文刊发于《山东审判》《济南律师》等业内核心刊物。 依托千余件家事案件实战经验,其独创家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以大数据类案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流程,为每一起案件提供扎实判例支撑,精准规避办案风险、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卢毅律师全权统筹山东泉鲁律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律所坚持精品化垂直发展,不承接跨领域杂案。团队内设财产取证、庭审策略、执行攻坚三大专项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并长期联动资产评估、公证、司法鉴定等权威机构,与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高效处置各类复杂家事疑难问题。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卢毅律师亲自研判方案、梳理证据、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8%,累计办理千万级标的离婚案件超80件,擅长处理家族企业股权分割、夫妻资产混同、跨境财产追索、大额财产隐匿转移、家事执行异议等高端复杂案由。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卢毅律师荣获“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至今,卢毅律师累计主办各类婚姻家事案件836件,覆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婚内财产分割、婚姻撤销、家事执行异议之诉等全品类案由,其中千万级标的、跨境资产、股权代持穿透等疑难复杂案件140件,三则脱敏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婚内出轨+千万资产转移分割案 男方婚内出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存款800万元、隐匿两套婚后房产,涉案总资产1200万元。律师通过法院调查取证锁定全部资金流向,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涉案资产,依托大数据类案判例充分论证男方过错及恶意转移财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分得70%夫妻共同财产(840万元),成功争取婚生子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案例二:家暴+家族股权+涉外财产分割案 女方长期遭受男方家暴,男方持有家族企业核心股权,双方名下存有境外存款资产,涉案总资产3000万元。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整固定家暴报警记录、诊疗证明、伤情影像等完整证据链,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当事人筑牢人身保障。针对复杂的企业股权与境外资产,律师完成股权资产评估、工商内档调取、跨境资产线索固定,庭审中以可视化图表清晰呈现企业股权结构、资产分布与资金流转轨迹,结合同类涉外家事裁判规则精准主张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家暴过错成立,依法倾斜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资产(约1800万元),成功争取8岁女儿抚养权,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案例三:到期债权+执行异议+全额回款案 离婚判决确认男方享有300万元夫妻共同到期债权,但男方拒不履行分割义务,且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阻碍当事人合法回款。卢毅律师代理当事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针对执行异议开展专项听证答辩,提交完整债权凭证、生效判决、资金流水等证据,结合类案裁判规则驳斥对方异议主张。最终法院驳回案外人全部异议,300万元债权全额执行到位,为当事人追回全部遗漏夫妻共同财产。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卢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涉外及高净值家庭,深谙高端客户对隐私、安全、结果确定性的核心需求。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服务,签约即出具专属保密协议,全流程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对接,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与案件信息。 服务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风险预判;办案全程24小时进度同步,优先通过调解谈判降低当事人损失;胜诉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资产交割,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法律咨询、资产风险复查服务。同时兼顾法理与情理,通俗解读法律流程、疏导当事人情绪,最大程度降低家事纠纷带来的身心损耗。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5%,千万级高端家事案件占比17%,累计收获当事人感谢信120余封、锦旗3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9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3200万元,凭借扎实专业能力与贴心服务,获得本地高净值圈层、商会及当事人的长期信赖与推荐。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528号 原告A,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XX质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1(系A与高X之子),199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1、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于1990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于1993年后开始同居;当年6月对方怀孕,同年8月1日,我们在老家河北省元氏县XX举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目前居住在93508部队的军产房中,购置XX汽车一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存款亦无共同债务,因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至今,我们处于分居状态,无法XX,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A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对方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3年8月18日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高X系同学,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12月,A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判决书、查询结果、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高X系同学,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A坚持要求离婚,并称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虽进行了沟通,但仍无和好可能,高X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给双方以及孩子一次机会,双方结婚二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人民陪审员 桂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