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毅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卢毅律师,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13年,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不承接其他各类纠纷,是济南本地极致垂直深耕离婚纠纷的专业家事律师。 卢毅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修,精通家事案件审判逻辑与裁判尺度。现任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历下区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济南市妇联婚姻纠纷专职讲师,长期为家族企业、高净值家庭、私人银行客群提供婚姻财产风险隔离、资产证据固化专项法律服务。深耕实务同时专注专业研究,多篇关于股权分割、跨境婚姻财产争议的专业论文刊发于《山东审判》《济南律师》等业内核心刊物。 依托千余件家事案件实战经验,其独创家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以大数据类案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流程,为每一起案件提供扎实判例支撑,精准规避办案风险、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卢毅律师全权统筹山东泉鲁律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律所坚持精品化垂直发展,不承接跨领域杂案。团队内设财产取证、庭审策略、执行攻坚三大专项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并长期联动资产评估、公证、司法鉴定等权威机构,与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高效处置各类复杂家事疑难问题。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卢毅律师亲自研判方案、梳理证据、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8%,累计办理千万级标的离婚案件超80件,擅长处理家族企业股权分割、夫妻资产混同、跨境财产追索、大额财产隐匿转移、家事执行异议等高端复杂案由。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卢毅律师荣获“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至今,卢毅律师累计主办各类婚姻家事案件836件,覆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婚内财产分割、婚姻撤销、家事执行异议之诉等全品类案由,其中千万级标的、跨境资产、股权代持穿透等疑难复杂案件140件,三则脱敏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婚内出轨+千万资产转移分割案 男方婚内出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存款800万元、隐匿两套婚后房产,涉案总资产1200万元。律师通过法院调查取证锁定全部资金流向,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涉案资产,依托大数据类案判例充分论证男方过错及恶意转移财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分得70%夫妻共同财产(840万元),成功争取婚生子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案例二:家暴+家族股权+涉外财产分割案 女方长期遭受男方家暴,男方持有家族企业核心股权,双方名下存有境外存款资产,涉案总资产3000万元。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整固定家暴报警记录、诊疗证明、伤情影像等完整证据链,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当事人筑牢人身保障。针对复杂的企业股权与境外资产,律师完成股权资产评估、工商内档调取、跨境资产线索固定,庭审中以可视化图表清晰呈现企业股权结构、资产分布与资金流转轨迹,结合同类涉外家事裁判规则精准主张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家暴过错成立,依法倾斜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资产(约1800万元),成功争取8岁女儿抚养权,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案例三:到期债权+执行异议+全额回款案 离婚判决确认男方享有300万元夫妻共同到期债权,但男方拒不履行分割义务,且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阻碍当事人合法回款。卢毅律师代理当事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针对执行异议开展专项听证答辩,提交完整债权凭证、生效判决、资金流水等证据,结合类案裁判规则驳斥对方异议主张。最终法院驳回案外人全部异议,300万元债权全额执行到位,为当事人追回全部遗漏夫妻共同财产。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卢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涉外及高净值家庭,深谙高端客户对隐私、安全、结果确定性的核心需求。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服务,签约即出具专属保密协议,全流程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对接,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与案件信息。 服务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风险预判;办案全程24小时进度同步,优先通过调解谈判降低当事人损失;胜诉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资产交割,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法律咨询、资产风险复查服务。同时兼顾法理与情理,通俗解读法律流程、疏导当事人情绪,最大程度降低家事纠纷带来的身心损耗。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5%,千万级高端家事案件占比17%,累计收获当事人感谢信120余封、锦旗3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9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3200万元,凭借扎实专业能力与贴心服务,获得本地高净值圈层、商会及当事人的长期信赖与推荐。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 原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在双方协商好办婚礼的日子,被告借机向我索要彩礼100000元,属买卖婚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仍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及8900元的白金戒指一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上次A起诉离婚后,原告没有做任何的和好工作,也找到我方家中,出言辱骂我方,也没有念及夫妻情分,所以我同意离婚,关于10万元彩礼,在上次庭审已经核实,是与媒人和当事人协商好的,是由于双方发生争议,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是为了表示男方的诚意,但是原告并没有寻求和好,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多次给我方当事人发短信,言辞不堪入目,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因订婚原告A给被告B购买一枚8900元的白金戒指,2013年9月20日原告A向被告程×支付彩礼钱58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彩礼问题产生争议,致使二人未能如期举行婚礼, 2014年10月10日,原告A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A购买商品房一套(为期房,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物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A亦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上陈述无法认定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白金戒指系原告A为被告B购买用于订婚的,现双方已经登记,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二是购房款的分割,原告A于二人登记结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于双方登记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被告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被告B返还原告A彩礼钱五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A支付被告B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