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成勇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杜成勇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首席律师、核心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13年,始终专注商事合同纠纷单一业务赛道,深耕企业商事争议、债权债务、合同履约纠纷等核心领域,多年来专注沉淀合同诉讼与非诉实务,不涉足杂项案件,专业精度与实战经验行业突出。杜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本科法学专业科班出身,长期深耕民商事法律研究,持续参与全国商事合同疑难案件专项研修,精通上海地区商事审判惯例、证据规则与裁判尺度,深谙法院、仲裁机构审理思路。 杜成勇律师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资深委员,受聘担任上海多家基层法院商事纠纷特邀调解员,擅长以调解+诉讼双重路径高效化解商事矛盾。常年受邀为上海市工商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大产业园区及高端金融机构授课,主讲《企业合同全流程风险防控》《商事债权固化与回款实操》《合同违约维权与证据留存》等专业课程,助力企业搭建合规合同管理体系。同时,杜律师深耕实务研究,撰写多篇买卖合同、保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论文,刊发于上海本地主流法律刊物,总结大量胜诉裁判要点与实务难点解决方案。依托千余起案件实战积淀,独创商事合同全维办案体系,以大数据类案研判、全链条证据固化、庭审可视化质证、裁判规则精准适配、事前风险合规筛查五大核心标准,为每一起案件筑牢胜诉根基,实现争议解决高效化、精准化。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杜成勇律师全权主导统筹、核心决策,是律所重点打造的精品商事法律服务团队。律所深耕合同纠纷细分领域,100%核心办案资源聚焦商事合同争议,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杂案,专注度、专业性远超综合型律所。团队内部精细化分工,设立财产线索取证组、商事合规策略组、疑难案件攻坚组、执行回款专项组四大专项小组,配备专职精英律师、资深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十余人,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商事合同办案经验。 同时,团队拥有成熟的外部协同体系,长期与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上海本地多家法院执行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可高效处理财产保全、证据固化、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等全流程业务。所有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标的案件均由杜成勇律师亲自牵头研判、类案检索、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始终保持超高胜诉率与诉求兑现率,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90%以上。执业至今,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标的商事合同案件30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质押让与、到期债权执行、股权与债务混同、破产债权确认、复杂保证合同争议等疑难商事纠纷,凭借极致的专业能力与办案口碑,获评行业认可的专业精品服务团队。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杜成勇律师执业13年来,累计主办各类商事合同纠纷案件120余件,案由覆盖企业全场景商事争议,细分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52件、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3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件、租赁合同纠纷11件、商业服务合同纠纷7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件。其中,标的超千万、法律关系复杂、涉执行异议、破产债权、多主体连带追责的疑难案件20余件,实战经验丰富,擅长破解各类合同维权僵局。 典型案例一:千万级建材买卖合同货款追偿案 案件情节:上海某建材贸易企业向建筑工程公司累计供货820万元,对方恶意以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拖欠剩余360万元货款,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我方客户承担高额违约赔偿,试图抵消全部欠款。杜成勇律师办案动作:全面梳理固化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函、双方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精准检索上海地区同类判例,出具专业类案研判报告,证明对方主张的质量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且货物已被对方实际投入工程使用;庭审中精准质证、有理辩论,直击对方反诉证据漏洞。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求,判决对方支付360万元全部拖欠货款,全额驳回对方反诉请求,为客户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二: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合同违约纠纷案 案件情节:两名科技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后,借口公司经营状况变动,恶意违约拒绝支付剩余420万元转让款,转让方维权受阻。杜成勇律师办案动作: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查封受让方名下房产、银行账户等有效资产,锁定对方可执行财产;诉前精准研判违约事实与法律后果,向对方释明诉讼风险、违约追责成本及信用惩戒影响;主导专业商事调解,定制合规还款方案,高效化解商事争议。最终处理结果: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案件高效调解结案,为客户节省大量诉讼时间、人力成本,避免企业商事纠纷拖累经营。 典型案例三:外资企业商业服务合同欠款纠纷案 案件情节:我方客户为外资企业提供全套企业咨询、合规筹划服务,全部服务完成且交付成果验收通过后,委托方单方以“服务未达预期”主观理由,拒绝支付128万元服务尾款。杜成勇律师办案动作:系统性梳理全流程服务证据,整合服务方案、交付成果、验收记录、沟通回执、邮件往来等全部材料,搭建无瑕疵证据链;庭审中精准反驳对方主观片面主张,明确合同无相关量化否定标准,对方拒付理由无法律与合同依据。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委托方全额支付128万元服务费,并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全部诉讼费用,全面维护企业服务方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维权案 案件情节:施工企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且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恶意虚构工期延误事由,强行扣除510万元工程结算款,拒不支付尾款。杜成勇律师办案动作:事前风险筛查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精准核查工期延误真实原因,固定发包方延迟交付施工图纸、变更施工方案等关键证据,证明工期延误责任完全归于发包方;针对性梳理工程结算资料、验收文件、签证单据,夯实我方结算依据;同步预判执行风险,为后续回款执行做好全方位铺垫。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510万元工程尾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成功帮施工企业追回全部被拖欠工程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杜成勇律师长期专注服务民营企业创始人、家族企业、上市公司高管、外资企业、港澳台商事主体等高端客户,深刻洞悉高净值人群与企业对隐私安全、维权效率、结果保障的核心需求,搭建专属高端私密法律服务体系。团队实行全程极致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客户商业信息全流程加密存档,配备独立私密接待室,案件沟通、方案研讨、调解谈判均实行非公开专属服务,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贯穿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保障全生命周期:免费为客户提供商事合同专项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合同漏洞合规修补;案件办理期间24小时实时同步进度,及时调整办案策略,优先通过诉前调解、商务谈判降低客户诉讼损耗与经营影响;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资产回款,长期提供企业合同风险回访、资产合规复查、新法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针对复杂商事争议,兼顾法律严谨性与商业合作逻辑,柔性化解商事矛盾,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商业口碑、合作关系的负面影响。 口碑与数据真实可查: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定制锦旗百余件;执业期间,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资产价值超27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1180万元,大量疑难案件实现全额回款、诉求全额支持。凭借专业实力与贴心服务,累计为上百家企业、高净值客户解决商事合同争议,长期获得各大产业园区、商会、金融机构定点推荐,形成稳固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528号 原告A,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XX质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1(系A与高X之子),199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1、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于1990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于1993年后开始同居;当年6月对方怀孕,同年8月1日,我们在老家河北省元氏县XX举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目前居住在93508部队的军产房中,购置XX汽车一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存款亦无共同债务,因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至今,我们处于分居状态,无法XX,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A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对方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3年8月18日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高X系同学,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12月,A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判决书、查询结果、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高X系同学,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A坚持要求离婚,并称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虽进行了沟通,但仍无和好可能,高X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给双方以及孩子一次机会,双方结婚二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人民陪审员 桂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