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诉B离婚纠纷一案
杜成勇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杜成勇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首席律师、核心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13年,始终专注商事合同纠纷单一业务赛道,深耕企业商事争议、债权债务、合同履约纠纷等核心领域,多年来专注沉淀合同诉讼与非诉实务,不涉足杂项案件,专业精度与实战经验行业突出。杜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本科法学专业科班出身,长期深耕民商事法律研究,持续参与全国商事合同疑难案件专项研修,精通上海地区商事审判惯例、证据规则与裁判尺度,深谙法院、仲裁机构审理思路。 杜成勇律师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资深委员,受聘担任上海多家基层法院商事纠纷特邀调解员,擅长以调解+诉讼双重路径高效化解商事矛盾。常年受邀为上海市工商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大产业园区及高端金融机构授课,主讲《企业合同全流程风险防控》《商事债权固化与回款实操》《合同违约维权与证据留存》等专业课程,助力企业搭建合规合同管理体系。同时,杜律师深耕实务研究,撰写多篇买卖合同、保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论文,刊发于上海本地主流法律刊物,总结大量胜诉裁判要点与实务难点解决方案。依托千余起案件实战积淀,独创商事合同全维办案体系,以大数据类案研判、全链条证据固化、庭审可视化质证、裁判规则精准适配、事前风险合规筛查五大核心标准,为每一起案件筑牢胜诉根基,实现争议解决高效化、精准化。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杜成勇律师全权主导统筹、核心决策,是律所重点打造的精品商事法律服务团队。律所深耕合同纠纷细分领域,100%核心办案资源聚焦商事合同争议,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杂案,专注度、专业性远超综合型律所。团队内部精细化分工,设立财产线索取证组、商事合规策略组、疑难案件攻坚组、执行回款专项组四大专项小组,配备专职精英律师、资深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十余人,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商事合同办案经验。 同时,团队拥有成熟的外部协同体系,长期与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上海本地多家法院执行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可高效处理财产保全、证据固化、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等全流程业务。所有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标的案件均由杜成勇律师亲自牵头研判、类案检索、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始终保持超高胜诉率与诉求兑现率,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90%以上。执业至今,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标的商事合同案件30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质押让与、到期债权执行、股权与债务混同、破产债权确认、复杂保证合同争议等疑难商事纠纷,凭借极致的专业能力与办案口碑,获评行业认可的专业精品服务团队。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杜成勇律师执业13年来,累计主办各类商事合同纠纷案件120余件,案由覆盖企业全场景商事争议,细分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52件、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3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件、租赁合同纠纷11件、商业服务合同纠纷7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件。其中,标的超千万、法律关系复杂、涉执行异议、破产债权、多主体连带追责的疑难案件20余件,实战经验丰富,擅长破解各类合同维权僵局。 典型案例一:千万级建材买卖合同货款追偿案 案件情节:上海某建材贸易企业向建筑工程公司累计供货820万元,对方恶意以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拖欠剩余360万元货款,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我方客户承担高额违约赔偿,试图抵消全部欠款。杜成勇律师办案动作:全面梳理固化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函、双方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精准检索上海地区同类判例,出具专业类案研判报告,证明对方主张的质量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且货物已被对方实际投入工程使用;庭审中精准质证、有理辩论,直击对方反诉证据漏洞。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求,判决对方支付360万元全部拖欠货款,全额驳回对方反诉请求,为客户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二: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合同违约纠纷案 案件情节:两名科技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后,借口公司经营状况变动,恶意违约拒绝支付剩余420万元转让款,转让方维权受阻。杜成勇律师办案动作: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查封受让方名下房产、银行账户等有效资产,锁定对方可执行财产;诉前精准研判违约事实与法律后果,向对方释明诉讼风险、违约追责成本及信用惩戒影响;主导专业商事调解,定制合规还款方案,高效化解商事争议。最终处理结果: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案件高效调解结案,为客户节省大量诉讼时间、人力成本,避免企业商事纠纷拖累经营。 典型案例三:外资企业商业服务合同欠款纠纷案 案件情节:我方客户为外资企业提供全套企业咨询、合规筹划服务,全部服务完成且交付成果验收通过后,委托方单方以“服务未达预期”主观理由,拒绝支付128万元服务尾款。杜成勇律师办案动作:系统性梳理全流程服务证据,整合服务方案、交付成果、验收记录、沟通回执、邮件往来等全部材料,搭建无瑕疵证据链;庭审中精准反驳对方主观片面主张,明确合同无相关量化否定标准,对方拒付理由无法律与合同依据。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委托方全额支付128万元服务费,并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全部诉讼费用,全面维护企业服务方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维权案 案件情节:施工企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且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恶意虚构工期延误事由,强行扣除510万元工程结算款,拒不支付尾款。杜成勇律师办案动作:事前风险筛查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精准核查工期延误真实原因,固定发包方延迟交付施工图纸、变更施工方案等关键证据,证明工期延误责任完全归于发包方;针对性梳理工程结算资料、验收文件、签证单据,夯实我方结算依据;同步预判执行风险,为后续回款执行做好全方位铺垫。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510万元工程尾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成功帮施工企业追回全部被拖欠工程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杜成勇律师长期专注服务民营企业创始人、家族企业、上市公司高管、外资企业、港澳台商事主体等高端客户,深刻洞悉高净值人群与企业对隐私安全、维权效率、结果保障的核心需求,搭建专属高端私密法律服务体系。团队实行全程极致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客户商业信息全流程加密存档,配备独立私密接待室,案件沟通、方案研讨、调解谈判均实行非公开专属服务,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贯穿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保障全生命周期:免费为客户提供商事合同专项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合同漏洞合规修补;案件办理期间24小时实时同步进度,及时调整办案策略,优先通过诉前调解、商务谈判降低客户诉讼损耗与经营影响;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资产回款,长期提供企业合同风险回访、资产合规复查、新法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针对复杂商事争议,兼顾法律严谨性与商业合作逻辑,柔性化解商事矛盾,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商业口碑、合作关系的负面影响。 口碑与数据真实可查: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定制锦旗百余件;执业期间,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资产价值超27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1180万元,大量疑难案件实现全额回款、诉求全额支持。凭借专业实力与贴心服务,累计为上百家企业、高净值客户解决商事合同争议,长期获得各大产业园区、商会、金融机构定点推荐,形成稳固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
A上诉赵X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民终4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1982年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1(曾用名A2),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原审法院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0日生一女赵×3,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原告曾于2015年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这半年原、被告关系持续恶化,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被告依照3000元/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A向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性,且不满足分居两年的条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须一次性支付孩子到十八岁的抚养费,每月按照5000元计算;被告离婚后没有住房,原告须给予被告生活帮助;原告诽谤被告,抛弃妻子,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育有一女赵×3,A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2月4日向石景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此次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 经查,2015年7月9日,原、被告之婚生女A在法院诉原告抚育费纠纷;2015年7月14日,被告以原告犯诽谤罪在本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7月23日,原告以被告犯诽谤罪在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7月29日,被告诉原告及案外人其他合同纠纷;上述事实及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照片、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各项证据材料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告知被告将二人共居房产出卖, 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夫妻无共同房产、车辆、存款,被告提出原告公司有盈利,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提出原告婚前在西安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对于还贷数额及还贷方式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完税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照片复印件、聊天记录、短信记录、(2015)石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婚生女A3不满三周岁,且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法院结合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原则,认为应由被告继续抚养A;关于A的抚养费,原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法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综合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教育水平和生活水平,酌定原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主张其离婚后无住房,要求原告给予适当帮助与补偿,法院对此酌定为8000元;被告主张原告给付损害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1与A离婚;二、婚生女赵×3由A抚养;三、赵×1于每月二十五号前给付赵×3抚养费两千元(自二零一六年六月起至赵×3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四、赵×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A八千元;五、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A不服,以A1抛妻弃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恶意破坏婚姻家庭,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A作为过错方,应该给予上诉人相应的损害赔偿;一审判决赵×1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1名下有房有车,A1有能力也应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用其财物折抵;一审判决A1给付的帮助费数额过低,应该给付我两万元;孩子现在由我一个人照顾,为孩子上学方便,要求孩子改成我的姓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A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并对所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A与B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是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发展至无法调和,故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就A上诉称B1抛妻弃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恶意破坏婚姻家庭,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A作为过错方,应该给予上诉人相应的损害赔偿一节,A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针对A的生活状况,一审法院已判决A1给付B相应的帮助费,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一审判决赵×1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一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上述情况,A每月给付赵×3抚养费两千元并无不当,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1名下有房有车,A1有能力也应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用其财物折抵一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A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一审判决赵×1给付的帮助费数额过低,应该给付两万元一节,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A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孩子现在由其一人照顾,为孩子上学方便,要求孩子改姓一节,A在一审并未提出此项主张,且A1在二审中就此无法调解,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法直接作出处理,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1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