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诉B离婚纠纷一案
王慈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慈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首席律师,中共党员,执业13年,深耕商事合同单一赛道,只办理各类商事合同争议案件,专注度极高。科班法学出身,长期深耕上海商事审判实务,精通合同证据规则与本地裁判尺度。 现任上海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基层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常年为工商联、产业园区、金融机构授课,深耕合同风险防控实务。依托十余年实战经验,搭建专属办案体系,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质证、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精准把控案件走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慈律师牵头鸣霄律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律所100%资源聚焦商事合同领域,不承接跨领域杂案。团队内设取证、合规、攻坚、执行四大专项小组,搭配专职律师、调查专员及法务助理,联动公证处、鉴定机构、法院执行通道,实现案件全流程高效办理。 所有重大、疑难、千万级案件均由王慈律师亲自研判、出庭、把控全程,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累计办理千万级复杂商事合同案件30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纠纷、股权债务混同、破产债权确认、执行异议等疑难商事争议,获评行业精品法律服务团队。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13年,累计主办商事合同案件120余件,涵盖买卖合同、借款保证、建设工程、股权交易、服务合同等主流案由,其中疑难复杂案件20余件,实战经验丰富。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对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反诉索赔。王律师完整固定供货、验收证据,结合类案判例当庭驳斥对方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360万货款,驳回全部反诉。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受让方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对方资产,通过诉前谈判+专业调解施压,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尾款,高效结案、零诉讼损耗。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付尾款。律师搭建完整服务交付证据链,反驳对方主观评价,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理由克扣工程款。律师取证证实工期延误责任归发包方,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付510万工程尾款。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家族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商事主体等高净值客户,实行全程保密机制、一对一专属对接、私密接待,全方位保护客户商业隐私。服务覆盖事前风险诊断、事中进度实时同步、事后执行跟进及长期合规咨询,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60%,单案最高保全金额2700万元、最高执行回款1180万元,凭借稳定胜诉率与贴心服务,获得各大园区、商会长期定点推荐。 如您遭遇货款拖欠、股权违约、工程结算、服务欠款、合同违约追责等商事纠纷,可预约王慈律师团队私密咨询,24小时内响应,为您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
A上诉赵X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民终4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1982年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1(曾用名A2),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原审法院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0日生一女赵×3,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原告曾于2015年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这半年原、被告关系持续恶化,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被告依照3000元/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A向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性,且不满足分居两年的条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须一次性支付孩子到十八岁的抚养费,每月按照5000元计算;被告离婚后没有住房,原告须给予被告生活帮助;原告诽谤被告,抛弃妻子,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育有一女赵×3,A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2月4日向石景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此次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 经查,2015年7月9日,原、被告之婚生女A在法院诉原告抚育费纠纷;2015年7月14日,被告以原告犯诽谤罪在本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7月23日,原告以被告犯诽谤罪在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7月29日,被告诉原告及案外人其他合同纠纷;上述事实及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照片、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各项证据材料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告知被告将二人共居房产出卖, 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夫妻无共同房产、车辆、存款,被告提出原告公司有盈利,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提出原告婚前在西安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对于还贷数额及还贷方式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完税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照片复印件、聊天记录、短信记录、(2015)石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婚生女A3不满三周岁,且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法院结合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原则,认为应由被告继续抚养A;关于A的抚养费,原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法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综合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教育水平和生活水平,酌定原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主张其离婚后无住房,要求原告给予适当帮助与补偿,法院对此酌定为8000元;被告主张原告给付损害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1与A离婚;二、婚生女赵×3由A抚养;三、赵×1于每月二十五号前给付赵×3抚养费两千元(自二零一六年六月起至赵×3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四、赵×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A八千元;五、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A不服,以A1抛妻弃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恶意破坏婚姻家庭,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A作为过错方,应该给予上诉人相应的损害赔偿;一审判决赵×1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1名下有房有车,A1有能力也应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用其财物折抵;一审判决A1给付的帮助费数额过低,应该给付我两万元;孩子现在由我一个人照顾,为孩子上学方便,要求孩子改成我的姓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A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并对所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A与B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是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发展至无法调和,故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就A上诉称B1抛妻弃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恶意破坏婚姻家庭,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A作为过错方,应该给予上诉人相应的损害赔偿一节,A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针对A的生活状况,一审法院已判决A1给付B相应的帮助费,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一审判决赵×1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一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上述情况,A每月给付赵×3抚养费两千元并无不当,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1名下有房有车,A1有能力也应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用其财物折抵一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A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一审判决赵×1给付的帮助费数额过低,应该给付两万元一节,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A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孩子现在由其一人照顾,为孩子上学方便,要求孩子改姓一节,A在一审并未提出此项主张,且A1在二审中就此无法调解,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法直接作出处理,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1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B